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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防冻剂强制性产品3C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发布日期:2013-11-27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混凝土防冻剂产品)》(以下简称“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产品氨释放量控制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在其组织内指定一名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且该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a)负责建立满足本附件要求的产品氨释放量控制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施认证标志。
   1.2资源
   1.2.1工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a)识别与产品氨释放量控制有关的关键岗位人员的能力要求;
   b)上述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c) 对上述人员的能力以及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保存适当的记录。
   1.2.2工厂应配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和计量器具。
   1.2.3建立并保持适宜的生产、贮存所需的环境条件。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对其产品氨释放量控制体系进行策划并形成相应的控制文件。该控制文件可以多种形式体现,如可对原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补充完善,或单独形成产品氨释放控制体系文件。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该控制文件,均应覆盖本附件的所有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附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防冻和/或减水组份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程序,明确防冻和/或减水组份的采购及生产过程的控制要求,确保认证产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
   工厂应:
   a)明确防冻和/或减水组份的采购要求;
   b)按照上述要求对防冻和/或减水组份的供方应进行评价和进货验证;
   c)生产中对每批产品应下达配比单,严格执行产品配方,记录各组份的掺入量;
   d)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计量设备应进行检定;
   4、防冻和/或减水组份的变更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程序对防冻和/或减水组份的种类供方和掺量等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确保这些变更的实施不会影响认证产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
获得认证后,当工厂在已备案的防冻和/或减水组份基础上增加新的防冻和/或减水组份时,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5、氨释放量检测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对其产品的氨释放量进行检测:
   a)生产工艺及其防冻和/或减水组份有较大改变时;
   b)每年至少对认证产品氨释放量进行一次检测。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检测合格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氨释放量持续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
   6、最终产品出厂确认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对认证产品是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包装或标签上明示的产品名称、认证标志等相关标识是否与认证证书信息及相关规定一致进行出厂确认。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包括:
   a)发现潜在不合格品的途径;
   b)对已确认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不能加施认证标志,并保存对其的处置记录。
   8、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认证产品氨释放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加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作为内部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产品标识
   工厂应按本规则要求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在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并在加施认证标志的位置下方注明“具有室内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