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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2012年第4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3-1-4

    为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的认证工作,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指定认证机构负责跟踪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并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应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确定的相关技术决议,自行制订标准制修订转换期的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公布实施之前,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将自行制订的标准制修订转换期的强制性认证工作方案报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

    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详细、准确的关于标准主要变化情况的相关信息。
    三、对于新修订的认证依据用标准将引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政策、目录范围改变的情况,由我委统一发布相关要求的公告。
    四、标准修订后的认证收费须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现行有效的收费标准。
    五、各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或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应按照受理认证或发证的指定认证机构发布的实施方案进行认证申请或换版申请。
    六、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执行新版标准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依据新版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