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认证中心关于汽车座椅产品强制性3C认证执行标准的补充实施要求
发布日期:2014-8-21
各相关认证企业:
国家认监委2011年33号公告要求汽车座椅产品强制性认证自2011年11月25日起执行GB11550-2009标准。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对于标准中座椅(头枕)高度这一项目的理解出现技术争议。根据国家认监委TC11技术专家组于2014年7月15日发布的TC11-2014-02《关于汽车座椅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标准的建议》技术决议,现就汽车座椅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对于认证标准GB15083中未强制要求安装头枕的座椅(即允许选装头枕),若企业设计为不带头枕产品,该类产品在申请认证时,座椅企业及其配套的整车企业,需提供该座椅未设计有(或不带)头枕的声明。整车企业的相关说明书里也应明示该座椅不带头枕或不得作为头枕使用。
2,认证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声明,以国际的技术要求进行判定,对国标中不清晰的范围,可适度参考ECE、GTR等技术要求。
3,若上述座椅设计带有头枕或企业未作不带头枕的声明,则仍需按GB11550-2009进行认证和检测。
中汽认证中心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