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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C新版细则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及3C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发布日期:2014-9-26

    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一、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说明  认证依据的标准  型式试验送样数量
 1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1. 电路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  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元器件均相同,仅探测距离有差异的若干个型号  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电源不同,如开关电源、AC/DC、AC/AC、DC(Ⅲ类电源),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电路板的形状(尺寸)不同,不能作为一 个单元申请。  
4. 报警传输方式(有线、无线、总线等)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5.发射光束不同时,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6.室内用入侵探测器和室外用入侵探测器,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GB 10408.1
GB10408.4
GB 16796
1.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该型号3对样品;
2.认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的,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型号(如探测距离最大等)3对样品,其它型号各1对样品,有差异的型号做差异检测;
3.带通信模块时,应补测通信模块功能及部分项目,送接收主机样品1台。 
 2 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1. 电路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元器件均相同,仅探测范围有差异的若干个型号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电源不同,如开关电源、AC/DC、AC/AC、DC(Ⅲ类电源),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电路板的形状(尺寸)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4.报警传输方式(有线、无线、总线等)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5.吸顶式和壁挂式产品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GB 10408.1
GB10408.5  
GB 16796 
1.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该型号3只样品;
2.认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的,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型号(如探测范围最大等)3只样品,其它型号各1只样品,有差异的型号做差异检测;
3.带通信模块时,应补测通信模块功能及部分项目,送接收主机样品1台;
4.同一型号配有多种规格透镜的,应按每种规格透镜送样一套做差异检测。
 3 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1. 电路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元器件均相同,仅探测范围有差异的若干个型号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电源不同,如开关电源、AC/DC、AC/AC、DC(Ⅲ类电源),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电路板的形状(尺寸)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4.报警传输方式(有线、无线、总线等)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5.吸顶式和壁挂式产品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GB 10408.1  
GB 10408.3  
GB 16796 
1.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该型号3只样品;  
2.认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的,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型号(如探测范围最大等)3只样品,其它型号各1只  样品,有差异的型号做差异检测;  
3.带通信模块时,应补测通信模块功能及部分项目,送接收主机样品1台。
 4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1. 电路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元器件
均相同,仅探测范围有差异的若干个型号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电源不同,如开关电源、AC/DC、AC/AC、DC(Ⅲ类电源),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电路板的形状(尺寸)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4.报警传输方式(有线、无线、总线等)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5.吸顶式和壁挂式产品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GB 10408.1  
GB 10408.6  
GB 16796
1.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该型号3只样品;
2.认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的,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型号如探测范围
最大等)3只样品,其它型号各1只样品,有差异的型号做差异检测;
3.带通信模块时,应补测通信模块功能及部分项目,送接收主机样品1台;
4.同一型号配有多种规格透镜的,应按每种规格透镜送样一套做差异检测。 

     二、同一单元覆盖型号的差异项目检测要求
    产品符合上述单元划分要求,因部分关键元器件、外壳材质和结构等存在差异的型号,可按同一单元申请认证,但需另送1只(对)样品,按下表增测项目:

 差异项目名称  增测项目 
 主芯片不同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发射管、接收管不同 发射机光谱试验、探测距离试验 、响应时
间试验、辐射安全剂量试验。
 热释电红外传感器(PIR)不同 探测范围试验 、抗车头灯光干扰试验 、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光学透镜不同 探测距离(范围)试验,抗车头灯光干扰试验。 
 防雷器件不同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微波器件型号、结构不同 探测范围试验、微波频率、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振动探测器用传感器不同 报警功能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
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玻璃破碎探测器用传感器不同 报警功能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干簧管不同  探测间隙试验。
 外壳材质不同  阻燃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外壳结构不同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三、关键件
    1)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发射管、接收管、光学透镜、防雷器件、主芯片、外壳;
    2) 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热释电红外传感器(PIR)、光学透镜、主芯片、外壳;
    3) 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传感器、外壳、主芯片;
    4)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热释电红外传感器(PIR)、光学透镜、微波器件、主芯片、外壳;
    注:在初始申请认证及获证产品变更时,认证委托人须按产品型号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产品的关键件清单。

    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实施工厂检查的依据  之一。  
    2.术语和定义  
    2.1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保持一致,产品一致性的具体要求由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
    2.2例行检验:为剔除生产过程中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品,通常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认证产品进行的100%检验。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注:对于特殊产品,例行检验可以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实施抽样检验。)

    2.3确认检验:为验证认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所进行的抽样检验。
    2.4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为验证关键件的质量特性是否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和/或技术要求所进行的定期抽样检验。 (注:关键件是对产品满足认证依据标准要求起关键作用的元器件、
零部件、原材料等的统称。)
    2.5功能检查:为判断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的预期功能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所进行的检查。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保证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工厂应接受并配合认证机构依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所实施的各类工厂现场检查、市场检查、抽样检测。
    3.1职责和资源:
    3.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
    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c)正确使用CCC证书和标志,确保加施CCC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3.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3.2文件和记录
    3.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3.2.2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3.2.3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24个月。
    3.2.4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息,如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CCC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
    3.3采购与关键件控制
    3.3.1采购控制
    对于采购的关键件,工厂应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还应确保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
    工厂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关键件,工厂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等。
    3.3.2关键件的质量控制
    3.2.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进货(入厂)时完成对采购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3.3.2.2对于采购关键件的质量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  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件的技术要求,以及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可包括:
    a)获得CCC证书或可为最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工厂应确保其证书状态的有效。
    b)没有获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其定期确认检验应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
    c)工厂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相关要求。
    3.3.2.3当从经销商、贸易商采购关键件时,工厂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采购关键件的一致性并持续满足其技术要求。
    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部件、组件、分总成、总成、半成品等,工厂应按采购关键件进行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产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3.4生产过程控制
    3.4.1工厂应对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工序(简称关键工序)进行识别,所识别的关键工序应符合规定要求,关键工序须包括波峰焊和/或再流焊。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关键工序的控制应确保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如果关键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认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3.4.2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要求。
    3.4.3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3.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设备的能力持续满足生产要求。
    3.4.5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及其特性进行检查、监视、测量,以确保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最终产品的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进行控制;检验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程序的内容应包括检验频次、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实施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例行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探测距离;
    2) 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合入侵探测器:探测范围; 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上述相应认证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确认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探测距离、电磁兼容性等项目;
    2) 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探测范围、抗车头灯(光)、电磁兼容性等项目;
    3) 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探测范围、电磁兼容性等项目;
    4) 微波和被动红外合入侵探测器:探测范围、电磁兼容性等项目;
    工厂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确认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实验室检验,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检验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的评价结果。电磁兼容性项目的确认检验周期应不超过二年,其他项目的确认检验周期应不超过一年。
    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3.6.1基本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产制造、最终检验试验等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试验要求。检验试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求并有效实施。
    3.6.2校准、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周期可按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设定;对内部校准的,工厂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工厂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校准或检定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评价结果。 (注:对于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关键监视测量装置,工厂应根据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
    3.6.3功能检查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例行检验设备实施功能检查。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检测。工厂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工厂应保存功能检查结果及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采取措施的记录。
    3.7不合格品的控制
    3.7.1对于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工厂应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
    3.7.2对于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等来自外部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工厂应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应保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
    3.7.3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如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等),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3.8内部质量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工厂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质量审核结果。
    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1)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2)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3) 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4)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变更进行控制,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 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2) 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型号、供应商、数量等);
    3) 关键工序、工序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5) 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6) 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一致性变更。
    工厂应从产品设计(设计变更)、工艺和资源、采购、生产制造、检验、产品防护与交付等适用的质量环节,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
    3.10产品防护与交付: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搬运、包装、贮存、保护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控制。
    3.11 CCC证书和标志
    工厂对CCC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及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的CCC标志,工厂应保存使用记录。对于下列产品,不得加施CCC标志或放行:
    a)未获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b)获证后的变更需经认证机构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
    c)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d)已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所列产品;
    e)不合格产品。

    国家认监委2014年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实施规则公告: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