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关于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3C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1
2014年9月,CQC中心按照国家认监委相关公告要求,发布并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788&k=1简称《细则》)。为响应实施以来相关政策变化,紧跟行业发展,确保实施效果,CQC中心结合国家放开强制性认证收费要求,CQC对生产企业分类实施的统一要求,以及有关检测机构和企业反馈等内容,对《细则》进行了修订(见附件)。
本此修订的主要变化如下:
1,修改了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类别和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要求,以及生产企业分类在CCC认证模式选择中的应用;
2,修改了CCC型式试验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3,修改了“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人日、内容”的表述方式,修改了监督方式要求;
4,新增两类灯具关键元器件和两类LED控制装置关键元器件;
5,修正灯具和控制装置产品的“接地连续性”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操作方法;
本次《细则》公布后,相关单位在开展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应按此要求执行。此次修订无需换发新CCC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