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防认证中心关于ODM模式产品3C认证有关事项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12-10
为贯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盗报警产品》(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668&k=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668&k=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行驶记录仪》(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767&k=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车身反光标识》(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767&k=1)相关规定,针对上述四类产品ODM模式申请认证的有关事项,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简称“CSP”)作出以下规定:
一、ODM模式CCC认证申请及受理(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238&k=4)
1.以ODM模式申请强制性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实施细则以及《CSP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认证申请说明》的要求提交认证申请资料。除上述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外,还需要提交产品生产者(制造商)与生产企业(生产厂)之间的产品生产加工协议。
2.CSP受理ODM模式产品认证时,根据委托人的申请,进行资料审核后制订评价方案。
二、ODM模式产品检测要求
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试验结果不能相互覆盖或引用。因此,CSP对于ODM模式申请认证的产品需包含认证检测评价内容,不沿用其对应产品的认证检测结果,不减免检测项目。
三、ODM模式CCC工厂检查要求
1.ODM模式认证申请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厂)不是通过CCC认证的,工厂检查按照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的内容实施。
2.ODM模式认证申请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厂)是通过CCC认证的,相应工厂检查审核费用予以适当减免。
四、证书颁发
申请认证的ODM产品经评定后,符合认证规则要求,按认证单元单独颁发CCC认证证书。
五、其他事项
1.涉及ODM认证证书的证后监督、变更、暂停、恢复、撤消、注销等要求按照CSP有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适用于CSP开展的入侵探测器、 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防盗保险柜(箱)、 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强制性认证产品。
3.本规定自2015年7月6日起正式实施。
3C认证OEM/ODM申请指南: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214&k=4
ODM贴牌3C认证申请流程: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213&k=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