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17年第32号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3-15
2017年第32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由生产许可证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管理。现将已制修订完成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热毯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1、2,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本次修订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3C认证实施规则增加了适用产品范围,在“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项下增加“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新版规则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3C认证实施、3C证书转换、执法工作安排以《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产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的公告》(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2664)为准。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7年10月27日前向国家认监委备案。认证实施细则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
附件:1. CNCA-C11-15: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
2. CNCA-C07-01: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