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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新版标准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已经于2012年5月11日发布,并于2012年9月1日实施。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CNCA—02C—023:2008)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按认监委TC11技术专家组讨论并形成的技术决议的要求,特制定本证书换版实施要求。
一、新版标准涉及的检验项目:
01-01-01 标志
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的要求;汽车和挂车的警告性文字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3条的要求;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01-02-02 后悬
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01-02-03 核载
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5.1.2,4.5.1.3,4.5.1.4,4.5.1.5和4.5.1.6条要求;乘用车乘坐人数按照4.5.2核定;客车乘员数按照4.5.3核定;有驾驶室机动车驾驶室乘坐人数按照4.5.4核定。
01-03 侧倾稳定角
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7.1,4.7.2和4.7.3条的要求。
01-05-03 下视镜
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汽车应安装的下视镜,其安装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2.4、12.2.5条的要求。
01-13号牌板
… …号牌板(架)上的号牌安装孔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8.2条的要求。
01-14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汽车的燃油系统及排气管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5、12.6、12.13.7条的要求。
01-17 行驶记录装置
所有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装置应符合CNCA—02C—066《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
01-18 客车结构
… …卧铺客车还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6.7条的要求。
客车装备的灭火器还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2条的要求。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并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3条的要求。
01-2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01-22-01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并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0.5条的要求。
01-22-02 货车的特殊要求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
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01-22-03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车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1条的要求。
02-03座椅及固定件
… …座椅布置及朝向应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6条的要求。
02-05 安全带
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员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员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座椅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没个学生座位(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CNCA-02C-026《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中的技术标准的要求。
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
02-06 安全带固定点
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员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的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固定点应符合GB 14167—2006《汽车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要求。
04-02-01 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汽车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8.5.1、8.5.2、8.5.3条要求。
04-12 车身反光标识
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车辆尾部标志板的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其中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 50%,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专项作业车不应小于车长的 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 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出车辆轮廓、宽度为 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货车和挂车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 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CNCA-02C-067(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按GB7258-2012附录B式样粘贴,使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应符合 GB 23254 -2009相关要求。
04-15 车辆尾部标志板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 8.0m的挂车,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尾部标志板的性能应符合GB 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
06-02-02 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
车长大于 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 10000 kg 的挂车应安装防抱制动装置(ABS)。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
二、GB 7258-2012标准的过渡期
1、自新版标准实施之日(2012年9月1日)起,我中心依据新版标准对相关产品实施认证。
2、对于未按新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需要时送样进行型式试验,并完成按照新版标准的确认。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换版截止时间2013年8月31日(特殊条款换版截止时间参考第4、5、6、7、8、9、10执行)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的,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将予以暂停;2013年11月30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将予以撤销。
3、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4、标准中的15.1条款规定8.4.1关于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对新生产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车长小于等于8m的挂车实施。自2014年1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5、标准中的15.2条款规定8.6.5关于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对于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自2013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6、标准中的15.4条款规定:4.1.2条关于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项目的要求对于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专项作业车和特型机动车;4.1.4关于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客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缩号的要求;4.1.5关于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永久地标识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11.8.2关于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至少2个好牌安装孔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自2013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7、标准中的15.5条款规定:4.1.6关于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及5个主要部件上标志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7.2.11关于部分汽车应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12.1.5关于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对于5座及5座以下乘用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自2013年9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8、标准中的15.7条款规定:4.1.5关于应能从乘用车的ECU或电子数据接口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要求;12.1.5关于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对于5座以上乘用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自2014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9、标准中的15.8条款规定:4.1.3关于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见性的要求;7.2.11关于部分汽车应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对于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10.5关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对于除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外的其他客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自2014年9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10、标准中的15.9条款规定新生产机动车的每面号牌板(架)均应设有4个好牌安装孔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4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自2016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