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向3C认证转换程序
发布日期:2013-4-7
一、转换申请受理机构
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转换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转换申请书;
2.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
3.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及定期试验报告;
4.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报告和(或)监督复查报告;
5.型式试验报告中检测的产品与单元内其他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申请人对申请认证产品与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一致性声明;
7.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
三、申请资料审核
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换证申请后,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向指定的强制性产品检测机构发出核查型式试验报告的通知。
四、样品检测
对于生产许可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标准和检测项目一致的产品,原则上只需核查型式试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不再要求提交样品做型式试验。对于检测标准或检测项目不一致的产品,需提交一台样品补做差异试验。
五、出具核查和差异试验报告
1.指定检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核实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制造商及认证标准、检测项目等内容,对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出具核查报告。
2.获得生产许可证书的产品, 当认证标准发生变化或标准换版,使得检测、检查项目增加或更换时,指定检测机构应按照认证标准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补做差异试验项目表及检测送样清单,由认证机构核准,并通知申请人送样检测。试验完毕后, 由检测机构出具差异试验报告和核查报告。
六、工厂审查和监督复查
生产许可证证书转换申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过程中不再单独进行工厂审查,可与年度监督检查一并进行。认证证书的有效性的保持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执行。
七、认证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查报告及差异试验报告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八、换证收费
换证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颁布的《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已报国家计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监督审核人员的人日数核定标准》的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允许加收。
生产许可证申请转换时,按一个单元收取申请费,批准与注册费按照实际确定的认证单元数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