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机3C认证产品适用范围、单元划分原则及送样要求
发布日期:2013-9-11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36V以上(不含36V),直流1500V、交流1000V以下的驱动用小功率电动机,包括:
1,转速折算到1500 r/min时,最大连续定额不超过1.1 kW的各类交流异步电动机、交流同步电动机;
2,最大连续定额不超过1.1 kW的交流换向器电动机、直流电动机。
注a:额定功率≤同步转速×1.1 kW/1500。
注b:不包括防爆电动机和控制电动机(如伺服电动机、步进电动机、自整角机、旋转变压器、测速发电机、感应移相器等)。
注c:不适用于有一种定额超出以上适用范围的多电压、多转速电动机。
二、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电动机品种、用途、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外壳防护等级、冷却方式、保护方式)、外壳材料(金属和非金属)、绕组材料、制造工艺、绝缘等级、工作制的不同划分单元(见附件1)。
实施中,申请单元的划分还可按产品的结构、规格、用途等因素,作适当调整。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http://www.ccc-import.com/upLoadfile/file/20130912/2013091201192664266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