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汽车产品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特殊处理程序申请须知
发布日期:2014-10-5
一、依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20号公告实施;
二、对于车辆申请资料为一式三份,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口汽车产品特殊处理程序申请表,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最终使用人。
申请表中的“其他说明及承诺”栏,请明确以下内容:
a,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如用于销售,还应提供维修服务承诺);
b,愿意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c,承诺在没有得到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时,不使用或销售申请产品;
d,承诺如产品检测不合格,则退运出境或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e,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认监委或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2.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车辆生产方出具的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生产国或中国的哪些安全标准要求;
5.加盖公章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正本;
6.用于普通消费的乘用车、客车,请提供有关外廓尺寸、质量、轴载荷技术说明;
7. 3.5吨以上M2\M3\N2\N3类车辆请另提供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相关资料。
三、其他:
1.用于普通消费的乘用车、客车,请提供有关外廓尺寸、质量、轴载荷等,申请前请自行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不符合的将不受理申请,VIN码不正确的不予受理;附件4为《乘用车及客车的外廓尺寸及轴荷限值》供参考。
2. 3.5吨以上M2\M3\N2\N3类车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不符合要求的不接受申请;
3.普通消费乘用车辆同一型号每批次不得超过5辆;
4. 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
5.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6.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批准;
7.申请产品自申请批准后须在3个月内送样检测,否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8.检测中对于制动ABS、除霜、除雾等资料如不能出具相关资料,须进行必要的功能试验。对于VIN(特指工程作业车)、图形标志、车速表最小分度值等难于整改但用户熟悉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须提供相应的用户手册或使用说明,申请人及最终用户在自我声明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不能注册上牌责任。
9.车辆进口后,将填好的材料送交指定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