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山检验检疫局进口机动车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15-4-7
一、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及相关补充文件规定实施;
二、申请开通电子账户:
申请进口机动车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应先按要求准备书面材料至洋山局保税业务一科进行备案,经洋山局机电处审核并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电子账户的申请;
1、对于申请进口汽车的,须登陆认监委的“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同时,还需持书面申请书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开通上海检验检疫局的“特殊车辆免办检测申请系统”电子账户。
2、对于申请进口摩托车的,请持书面申请书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开通上海检验检疫局的“特殊车辆免办检测申请系统电子账户。
三、网上申请:
1、进口汽车申请:
登陆认监委系统填写申请信息,每个申请号仅限申请1辆汽车(系统目前支持最多5辆汽车)。
2、申请进口摩托车的,请登录上海局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申请检测处理程序进口车辆,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核查无误后提交,然后在系统中打印申请表。
四、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1、《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表》进口汽车每批书面申请不得超过5辆,进口摩托车每批书面申请不得超过10辆。车辆名称栏请注明品牌、排气量和车辆种类。
2、授权委托书(如收货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需提供。)
3、代理委托书(如代理人与申请人或收货人均不一致时须提供)
4、加盖公章的申请人和收货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复印件;
5、《进口机动车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其中,产品符合性声明签发人应该为收货单位法人代表或质量及技术部门的主管人员,如为其他人员还需提供企业法人签署的授权书;
6、进口汽车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正本;
7、对申请进口在已获CCC认证车辆基础上改装车辆的,需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经实际现场确认与原获证产品不属于同一型号,以及应追加何种检测项目的文件;
8、对原制造商或生产厂生产车型底盘进行改装,发动机布置或车辆轴距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相关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后部碰撞检测报告,经指定认证及检测机构人员审核及现场对车型进行确认后方可受理;
9、申请人申请的车辆品牌名称必须在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内,若不在公告内必须提交书面签注申请和车辆中英文品牌签注表并加盖公章,否则不接受申请;
10、《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车型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表》
11、保证函,保证函应包含检测后有不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要求即自行退运或者在检验检疫机关监管下销毁,并承担相关后果,所获进口通关单仅用于暂时进口车辆检测,不作其它用途等内容。
12、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油耗标识。
13、申请清单。
五、申请送样检测及缴纳检测费:
进口汽车整车及摩托车申请的,到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缴纳检测费用。
六、报检:
需凭上海局系统审批通过后再次打印的申请表、检测费发票、《进口机动车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原件和其他外贸单据等资料办理报检手续。
七、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
车辆通关5日内,将所申请车辆送至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实施检测。
八、车辆检测:
1、车辆检测合格的,凭相关手续到检测机构领取车辆。
2、车辆检测不合格的:洋山检验检疫局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车辆退运或者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实施销毁处理。
3、领取检验报告。
九、申请随车检验单:
凭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http://www.ccc-import.com/zcfg_detail.asp?id=73&k=1原件和复印件、报检时获取的通关单复印件向洋山检验检验局申请办理《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提交申请5个工作日后领取随车检验单。
车辆产品注意事项:
1、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油耗标识要求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对于申请进口轻型汽车(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混合动力汽车)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的申请人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准要求制作完成并加施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车辆一致性证书要求:对于申请进口汽车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的申请人须制作完成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进口机动车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要求:产品符合性声明签发人应该为收货单位法人代表或质量及技术部门的主管人员,如为其他人员还需提供企业法人签署的授权书,其中,签名须为手签,不得用签名章代替。《进口机动车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在申请及报检时均须提交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2、用于普通消费的乘用车、客车,请提供有关外廓尺寸、质量、轴载荷等,申请前请自行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不符合的不受理申请,VIN码不符合GB16735-2004标准要求的不予受理。
3、用于生产、检测、监测、电视转播等特殊工程车,VIN码不正确的,提供有关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出具的特殊用途证明函件。
4、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
5、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受理。
6、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已在国内生产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受理。
7、擅自更改、捏造产品型号,经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厂或制造商书面确认该型号产品不存在的不予受理。
8、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因安全质量原因证书被撤销的不予受理;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不予受理。
9、同批同型号申请批和报检批汽车不得超过5辆,摩托车不得超过10辆。
10、初次申请时提交VIN和发动机号须与送样检测时一致,如因商业原因实际车辆发生变更,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申请。
11、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12、汽车产品申请通过后,须点击“送样申请”及“检测申请”,否则无法进行缴费。
13、汽车产品检测项目中应注意:
a,对于侧翻稳定角、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前方视野、后视镜安装、燃油系统及排气管、护轮板、防护装置、客车结构、噪声、整车及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含氟物质、汽车罩盖锁、防盗装置、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汽车定置噪声等项目,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即禁止进口。
b,除用于特种作业和检测运输用途的车辆,汽车尺寸、轴荷检测不合格的,禁止进口。
c,对于图形标志、车速表分度值等难于整改,用户熟悉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使用说明,申请人及用户声明承担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及产品注册问题的基础上,允许进口。
d,对于车辆除霜、除雾性能、总质量大于3.5吨车辆的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等项目,申请人需要向检测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由检测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如申请人无法提供资料,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