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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以下简称《计税价格表》,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寄递物品和其他物品,适用本公告。

  二、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分类:

  (一)《分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分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三、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

  (二)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

  2.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2016年第25号、2018年第140号和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现行进境物品归类审价原则(2012年发布)及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2019年修订,以下合并简称为“两表”)实施以来,为进境物品税款征收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和技术支持。

  近年来,伴随着网购的兴起和盛行,叠加商品更新迭代快、新产品层出不穷,进境物品的商品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两表”存在更新滞后、与新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各方对税款简易计征、物品快速通关提出了更高期待。海关总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以下简称《进境物品征收办法》)实施为契机,遵循简易便捷、平稳过渡的原则,结合多年监管实践,优化现行进境物品分类原则、计税价格确定原则并修订“两表”。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审价原则。

  明确了新的计税价格确定原则。建立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由海关依法审核确定物品计税价格的审价机制,依次以实际购买价格、《计税价格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作为计税价格,尊重客观实际,便于理解,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同时保留《计税价格表》和其他合理方法,有助于在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等情况下,通关现场快速确定计税价格,减少纳税争议,促进通关便利。

  (二)优化物品类别。

  将“两表”原有375个税号优化调整为302个分类编号,使物品类别界定更加清晰,便利个人理解和自主申报。比如,将适用综合税率20%的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大家电和灯具、吸尘器等小家电整合为“家用电器及其配件、附件”;将适用综合税率13%的计算机、手机等整合为“家用信息技术产品”;将适用相同综合税率、功能类似的化妆品,按照唇用、眼用、指(趾)甲等不同使用部位进行分类编号整合;对智能穿戴设备等近年来市场上的新兴产品增设分类编号。

  (三)调整部分物品适用的综合税率。

  根据《进境物品征收办法》所附新的综合税率表,对有关物品适用的综合税率进行调整,将免征消费税的锂离子蓄电池等新能源电池的适用综合税率明确为20%;将关税最惠国税率已降为零的血糖计、红外线耳探热针、电动血压计等物品的综合税率从20%调整至13%。

  (四)更新部分物品的计税价格。

  结合市场调研、行业企业座谈、进口申报数据等,对市场价格行情变化较大的物品更新计税价格,使之更符合实际。比如,对部分家用医疗器材、键盘式手持移动电话机等降低了计税价格;对烟、胶卷等提高了计税价格;对视频投影仪、便携式游戏机等市场价格差异大的物品计税价格调整为“另行确定”等。

  供稿单位:关税征管司、税管局(广州)、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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