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涂料备案代理
发布日期:2013-6-14
一、许可依据
《总局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
二、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营业执照
3.具有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营业执照
三、代理备案程序
1.申请单位向我司提交申请备案材料
2.我司根据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委托,并按规定出具受理情况通知书
3.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内容,做出准予受理或不准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做出书面说明理由并按要求补充或整改资料后,再重新提出申请。
四、审查时限
申请单位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检验检疫局自接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检验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备案机构在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备案书。
五、提交材料
1. 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
2. 生产商提供的关于有毒有害物质物质是否符合我国标准的质量申明;
3. 主要化学组成物质的百分比;
4.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涂料测试申请表;
6. 每种型号不少于1.0KG的检测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