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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进口商品3C认证目录范围鉴定执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8-19

计划进口商品3C认证目录范围鉴定执行办法
总办CCC(2012)1101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进口商品3C认证目录范围收费的管理,保障进口单位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货主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三条 《计划进口商品3C认证目录范围鉴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3C认证技术数据服务部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向我处提出计划进口3C认证产品的申请人实施鉴定业务,应按总经理办公室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技术服务费。
(一)技术数据服务部对提出和要求我处对计划进口至中国口岸的商品做出鉴定的单位、人员收取技术服务费费。行政执法单位、全国性公益组织按有关规定提供免费鉴定不收取技术服务费。
(二)鉴定结果分别为:无需办理3C认证、办理3C认证、免办3C认证、办理特殊免办3C认证、已通过3C认证、不能进口,鉴定后如需办理相关业务按相关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第五条 技术数据服务部应按照相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技术服务费。收费金额计算到分。对特殊产品特殊情况的鉴定,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加倍收费。
第六条 申请单元数按同批次进口产品品名、规格型号、进口报检口岸为一个单元,及不同品名、规格型号、进口报检口岸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我处人员离开本单位所在地外出执行对商品的鉴定、复验和复议等业务时,申请人除负责提供前往工作地的往返交通住宿费外还需支付每人/天人民币1500元(未满8小时的按1天计,仅限中国境内)。
第八条 申请人递交申请后要求撤销的,技术数据服务部未进行工作的收取人民币30元手续费;已进行工作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技术服务费。汇款手续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 技术数据服务部签发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缴纳全部技术服务费。逾期未交的,自第3个工作日起,每天加收未交纳部分10‰的滞纳金或不予鉴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0日起执行。


CCC目录资料鉴定: 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knd.asp?k=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