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1-3100 1310

首页 3c认证 进口服务 3c认证标志 口岸通关 第三方检测 国际认证 自愿性认证 认证动态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关于企业进口强制性3C认证产品前须注意的五个事项

发布日期:2014-2-16

    2013年1-10月,顺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容奇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在对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口岸验证查验中发现,货物存在异常情况14批,主要涉及:进口货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货证不符)、冒用CCC证书申报进口、进口货物与认证样品不符(结构或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无证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下简称《目录》)的产品,进口产品无CCC标志或标志加施不规范、进口产品符合CCC免办条件却未办理免办证明等问题。由于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目前,顺德检验检疫局已对查验异常货物进行依法处置。

3C认证产品,进口3C认证产品,CCC证书,CCC免办条件,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CCC口岸验证查验,CCC标志加施


    为规范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进口行为,维护进口商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我国的贸易主权,检疫检疫部门将依法履行职责严把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准入关,并加大口岸验证查验的力度。为保障顺畅的通关环境,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检验检疫提醒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了解强制性认证产品进口遵循“先凭证准入,后验安全”的原则。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一项市场准入制度,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凭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需办理产品认证证明材料、《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方可进口。无证进口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检验检疫将依法对货物作退运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部分进口商认识上存在两个误区:1.认为只要货物安全,或境外较发达国家地区获得认证的产品,其进口就应畅行无阻;2. 进口法检目录内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才需检验检疫机构监管,非法检商品无需监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所有《目录》内强制性认证产品进口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核查验证合格后方可进口,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在准入后的监督管理环节进行考量。

    二、及时更新《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确保货证相符。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强制性产品实施核查验证时,强调入境货物与认证文件的一致性,包括包括制造商(地址)、生产厂(地址)、名称、型号、数量、产品标准等要素,任一要素发生变更,或产品结构或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必须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否则,认证机构将依照上述规定第二十七或二十八条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相应的证书视为无效证书,不能作为有效的报检凭证。检验检疫机构在核查验证中发现申请人在产品执行标准更新后,生产厂地址变更及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而没有及时更新证书的情况占较大比例,申请人应重视,以免影响进口通关。

    三、 发货前应确认加施CCC标志。核查CCC标志是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核查验证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办法第十一条对CCC标志的加施进行了规范,当CCC标志能施加在认证产品实物上时,不能仅在外包装上加施CCC标志。

    四、正确使用无需办理和和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政策。为便利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进口,国家质检总局通过规章、文件等形式规定,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列举的情况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时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必要的证明资料申请无需办理产品认证证明材料,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如属于上述两种情形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可凭有效的上述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进口,而无需获得认证。申请人应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进口货物,并应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后续监管。

    五、进口商应明确告知出口商我国强制性认证产品进口的相关要求。部分出口商对我国强制性认证产品进口的相关要求并不了解,甚至还有些傲慢的出口商不重视我国进口市场,无视相关要求,认为其生产或出口的商品是国际知名品牌,品质过硬,无需申请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也能出口到我国,这种挑战我国贸易主权的行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部门是不会姑息的,必将会被挡国门之外。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贸易双方在贸易协商时,应本着平等互利、务实的原则进行充分沟通,让出口商了解我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相关要求,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货物在我国通关受阻,保障双方合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