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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增城检验检疫局查处进口免办3C认证产品货证不符案

发布日期:20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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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某企业向广东增城检验检疫局申报一批从荷兰进口的液压管线、防爆聚光灯、防爆日光灯(带罩)等货物,经该局综合业务科和机电轻纺科联合查验,发现进口的4套防爆日光灯(2千克带罩)在CCC免办电子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对比中,提示型号与办理的CCC认证免办备案资料不相符合,同时又无法提供该型号的CCC认证证书,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增城局对此次进口的防爆日光灯作销毁处理。 
   据了解,该企业自称因设备更新换代,荷兰生产厂(Cortem)在发货时,未按合同要求发送型号为AVN-158的防爆日光灯(带罩)产品,擅自将规格型号为EXEL-236的新产品发送给该企业,导致货证不符。
   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企业:一是加强国家法律法规学习。进口货物收货人要加强有关CCC产品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相关人员的守法意识,使其充分认识违反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严重性,全面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相关要求,自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二是重视进口货物与认证证书的一致性要求。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应注重增加涉及CCC产品认证方面的条款,明确进口产品型号规格,保证进口产品的货证一致性,且在进口前要按照规定加贴CCC认证标志,避免由于进口产品货证不符或者没有加贴认证标志而被拒之国门之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