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验检疫局进一步深化3C认证免办监管制度改革(附:重庆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商小批量进口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5-28
为提升CCC免办产品后续监管有效性,重庆检验检疫局采取多项措施改革创新CCC免办产品监管制度。
一是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入境前资料审核。严格把关申请企业相关资质及证明材料,明确CCC免办产品后续监管要求,突出免办企业后续管理责任。
二是开展企业分类管理,加强诚信管理。根据免办企业后续监管结果,建立免办企业诚信名单。对列入负面名单企业重点监管,加严审查资料、增加后续核查频率。对列入信誉良好名单企业给予优惠待遇,降低后续核查频率。
三是细化监管流程,缩短监管周期。研究制定CCC免办监管工作规范,细化免办产品后续监管流程及要求,缩短后续监管周期。
四是明确核销方式,严控产品流向。针对最终核销方式为退运和成品出口的免办产品,要求免办企业承诺退运或成品出口时间,保证免办产品不会流入国内市场。
五是创新监管理念,服务企业发展。转变后续监管理念,强化服务企业发展意识,后续监管过程中,帮扶企业建立CCC免办产品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助推企业发展。
重庆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商小批量进口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38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检验检疫局监管下的,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进口的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CCC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活消费的产品。
第三条 列入CCC目录内的产品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方可进口。特殊情况下,保税备货模式下的跨境电商进口的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CCC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活消费的产品(以下简称小批量进口),必须按本办法特殊检测合格及批准后,方可进口。
为支持新业态发展,其它模式经营的跨境电商CCC目录内产品,暂时免于实施强制性认证和特殊检测。
第四条 38号公告中列明的小批量进口产品类别,按照38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特殊检测处理。本办法补充规定的小批量进口产品类别以附件3要求为准。为支持新业态发展,本办法将结合重庆口岸实际对小批量进口产品类别进行动态调整,以实际修订版本为准。
第五条 小批量进口产品由重庆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重庆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重庆局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认证处)是小批量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小批量进口申请的首次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重庆局相关分支机构负责小批量进口产品的后续批次受理、抽样和送检、入境验证和后续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检测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小批量进口的申请人应为重庆局跨境电商备案企业。申请人进行小批量进口申请时应提交有关申请资料(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2359),每个产品型号首次进口时向认证处提交小批量进口申请,之后的进口批向相关分支机构提交小批量进口申请。
第七条 申请受理部门对材料审核合格后直接受理申请,应于五个工作日内由认证处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认证处或其授权部门按用印程序,在《跨境电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以下简称小批量批准书)加盖印章(一次审核批准书)、注明检测机构,并发送相关分支机构。
第八条 相关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抽样原则进行取样封样,申请人在相关分支机构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测试(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具备中国国家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格的实验室经认证处同意后也可承担此项测试任务。
第九条 样品到达指定实验室后,由实验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检测要求(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2359)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合格的样品上留有测试、拆机痕迹的部位,由实验室加贴“小批量免CCC认证特殊检测”标识。检测完毕后,由申请人自行取回试验样品。实验室对试验情况和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出具检测报告,并送认证处。其中检测报告只覆盖经过检测的该批次产品。
第十条 认证处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对检测合格的产品出具完整的小批量批准书,按程序签批盖章,并将小批量批准书、检测报告(1份)交申请人。
第十一条 检测不合格的产品由相关分支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和分支机构协商同意后在相关分支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认证处对小批量进口产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行为,移交法制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相关分支机构负责对小批量进口产品实施监管,组织实施抽样封样和送检,依据小批量批准书实施入境验证和后续监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重庆局对小批量进口产品实施一致性风险监测、评估,并根据产品的评价、投诉、退货等信息以及全申报数据的综合分析,对小批量进口产品实施一致性监督抽查,对抽查的样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测要求(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2359)进行监测。监测不合格的,对企业及相关产品实施通报、预警和处置,责令暂停进口、销售,并根据情况进行整改和召回。
第十五条 负责执行检测处理程序的管理部门和实验室,应当为申请人保守正当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