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检验检疫局关检协作,联合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工作(附:无锡局3C认证免办不同类型的核销办理流程及所需相应材料)
发布日期:2015-7-27
今年以来,无锡检验检疫局和无锡海关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贸易便利化的精神,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努力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按照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2015年继续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无锡检验检疫局和无锡海关积极推进,全面推行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
近期,关检双方成功启用“三个一”统一版一次申报系统,企业实现一次录入申报数据后,可分别向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发送,实现了关检数据共享。本系统率先应用于无锡口岸的CCC认证产品入境验证工作,大大提高了入境验证的工作效率,并实现了相关批次货物的监管风险预警、联合布控,加快了进口重点敏感货物通关速度。
无锡局3C认证免办不同类型的核销办理流程及所需相应材料
一、销毁
申请人在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后,产品可以报废销毁的,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37&k=1、《国家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企业应将拟报废商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处理机构集中处理。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报废商品送至指定的处理机构集中处理的,且企业具备相应固废处理条件的,经认证监管部门核实同意,企业可向认可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其派员现场监督销毁,并记录取证。销毁完毕应给予企业销毁证明或销毁报告,企业凭以核销。
1,集中销毁工作流程
(1)申请人填写《CCC免办产品核销申请表》申请栏和《凭〈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报废销毁工作联系单》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交至受理部门。《申请表》需随附《CCC免办证明》复印件。
(2)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送江苏检验检疫局指定的销毁机构。
(3)销毁机构通知申请人将拟销毁产品送达,核对货证是否相符,经核对一致的予以接收并收取相关费用,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一份交申请人作为接收凭证,另一份返回受理部门。
(4)受理部门根据销毁机构盖章的《联系单》,在《申请表》核销凭证栏加盖部门印章,交申请人作为《核销凭证》。
2,现场销毁工作流程
a,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栏,加盖申请人公章,并随附《CCC免办证明》复印件和现场监督销毁方案,一起提交至受理部门。
b,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认可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现场监督销毁。
c,现场监督销毁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相应报告交受理部门。
d,受理部门根据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报告,在《申请表》核销凭证栏加盖部门印章,交申请人作为《核销凭证》。
二、退运
a,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栏,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交至受理部门。《申请表》需随附《CCC免办证明》复印件。
b,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视情决定是否要求企业申请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监装。
c,受理部门根据相应出口凭证或第三方的监装报告,在《申请表》核销凭证栏加盖部门印章,交申请人作为《核销凭证》。
三、复出口
仅限于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和“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为由免办进口产品的核销。同型号的免办进口产品及同型号的终产品第一次核销时,申请人应向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单耗核定(一个单位终产品只安装一个以《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或已经海关核定的除外),单耗有变化的应重新核定。
对“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检验检疫核销时不再以进口商品的品名、数量、规格等为主要内容,而以核查该企业手册项下进口商品贸易性质是否改变,是否有增补税的情况。企业应随时接受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必要时提供密码及企业端设备供检验检疫机构登陆海关系统核查。对增补税的CCC免办产品,企业应说明并证实这部分产品的去向。
四、最终用户确认
以“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和“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为由进口的免办产品,申请人可以凭最终用户确认的维修/安装记录进行核销。
对于货值较低,使用后产品灭失或完全不具使用价值的,最终用户可以确认产品使用状况,出具相关声明,凭声明予以核销。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到最终用户处或安装现场进行核实。
工作流程: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栏,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交至受理部门。申请时需随附《CCC免办证明》复印件、维修前后的照片、最终用户确认的维修记录等资料。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受理部门可以到最终用户处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在《申请表》核销凭证栏加盖部门印章,交申请人作为《核销凭证》。
五、证明未用于进口报检
如遇证明因特殊原因未使用,则填写《关于〈CCC免办证明〉未使用的情况说明》,连同填写好申请栏的《申请表》和《CCC免办证明》原件交回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申请表》核销凭证栏加盖部门印章,交申请人作为《核销凭证》。
江苏局对CCC免办产品后续监管指南: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1181&k=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