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能产品认证有国家法律保障和政策的支持
《节能法》第18条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27条规定: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48条规定了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法律责任。
2004年4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就明确指示扩大节能产品认证范围、建立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作为一项具体措施来推进全社会的节能工作。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将节能产品认证列入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另外节能产品认证还纳入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评选条件。
二、节能产品认证有国家能效标准作为技术依据
能效标准是指在不降低产品其他特性如性能、质量、安全和整体价格的前提下,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作出的具体要求。
我国早在1989年就发布的第一批能效标准,即GB/T12021系列标准,规定了产品的能效指标节能限定值和测试方法,涉及家用冰箱、电扇、电视机等8类用能产品。1998年《节能法》颁布,国家对节能工作高度重视,能效指标从产品标准中分离出来,建立起与实施《节能法》相配套的独立的能效标准体系,能效标准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予以发布和实施,能效标准规定了产品的能效指标、限定值、节能产品认证评价值及检测方法。
随着我国家用电器节电技术水平的提高,1989年办的标准正在逐一进行修订。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12021.2-1999《家用冰箱能耗限定值及节能平均值》第一强制性能效标准,节能产品认证拉开序幕,以后又陆续发布了房间空气调节器等9项国家能效标准,这些标准是开展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
对于国家尚未出台能效标准,但产品量大面广,节能潜力大,急需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全国技术专家、学者及制造商等相关方,共同制定认证技术要求,确定该产品的能效指标及节能评价值。目前,管委会已发布了10余项认证技术要求,基本满足了国家对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需求。
三、节能产品认证是以产品能效指标/效率为核心的特色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作为第三方产品质量认证的一种,目前采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检验+获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是认证模式中最为严格的一种形式。有效地开展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充分体现节能产品认证特点,是科学事实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的关键所在。“以产品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效率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确认”是当前节能产品认证审查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