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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关于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实施总则
2014-8-12

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实施总则

    一、目的:
    为提高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水平,提高能效标识检测数据的准确、有效,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总则。

    二、范围:
    本总则适用于申请能效标识能效检测实验室备案的生产者实验室、进口商实验室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三、实验室备案流程:
    1 申请备案:实验室应填报《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等申请资料,以邮寄的方式向标识中心提交文本申请资料2份。
    2 受理:标识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填写《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受理情况通知书》,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实验室。
    3 文本核验:
    3.1文本核验的内容:标识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实验室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能力要求》的相关规定,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实验室文本核验的情况和结果。
    3.2 相关记录和表单:《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文本核验情况通知书》
    4 现场核验:
    4.1标识中心对已通过文本核验的实验室,标识中心应在2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实验室现场核验。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包括国际组织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在有效期内且申请产品标准在认可范围内的实验室,可免于现场核验程序,对于检测申请中部分产品标准未在认可范围内的实验室,可简化现场核验程序。
    4.2 现场核验准备:
    4.2.1 标识中心以公正性原则指定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的能效检测实验室核验专家组。
    4.2.2 标识中心根据实验室文本申请材料,与核验专家组和实验室确定现场核验的具体时间和计划。
    4.3 现场核验内容:
    4.3.1 核查实验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要时进行现场试验。
    4.3.2 现场确认实验室是否具有承担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的相关能力,按照《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能力要求》逐项核验,
简化现场核验程序指只核验《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能力要求》中第3条涉及的相关内容。
    4.3.3 现场核验应覆盖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
    4.4 现场核验结论:
    a,实验室具备实施相应能源效率检测的能力,核验结论为:通过。
    b,实验室部分不符合能源效率检测相关要求,实验室可在15天内申请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后经整改核验通过,核验结论为:整改通过。整改核验仍未通过的实验室,在1年之内标识中心不接受其实验室备案申请;
    c,实验室不具备实施相应能源效率检测的能力,核验结论为:未通过,在1年之内标识中心不接受其实验室备案申请。
    4.5 相关记录和表单:《现场核验申请表》,《现场核验通知书》,《现场核验日程安排表》 ,《现场核验具体方案》,《现场核验报告》,《现场试验检测报告》,《现场核验资料汇总表》 ,《现场核验专家评价表》。
    5 备案公告
    5.1 标识中心对通过现场核验的实验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其申请资料、核验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论可以是以下两种:
    a,实验室符合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相关要求,核查结论为:通过备案,有效期为3年;
    b,实验室不符合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相关要求,核查结论为:未通过备案。 3.5.2 标识中心应及时向通过备案的实验室发送确认通知书,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数据一致性核验:
    1 数据一致性核验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通过备案实验室在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的相关能力和数据一致性。
    2 所有通过备案实验室均须接受标识中心组织实施的数据一致性核验,数据一致性核验原则上每年一次。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参考ISO/IEC 导则 43等国际文件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统一样品:由标识中心选定并通过参考实验室确定参考值的用于能效标识能效检测实验室备案数据一致性核验的样品或标准物质。
    3.2 参考实验室:为一个统一样品提供参考值的实验室。
    3.3 参加实验室:参加数据一致性核验的实验室。
    3.4 参考值:对于给定目的的具有适当不确定度、赋予特定量的值,有时该值是约定采用的。
    3.5 允许偏差:根据产品标准或行业要求确定的检测值与参考值间的相对偏差。
    4 核验类型:
    4.1 数据一致性核验类型为分组开展测量活动。
    4.2 分组测量活动涉及的统一样品是按顺序从一个参加实验室传送到下一个参加实验室。
    4.3 统一样品的参考值由参考实验室提供,该实验室为国家级或行业内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在实施测量活动过程中,特定阶段须对统一样品进行校核,以确保整个数据一致性核验过程中参考值无明显变化。
    4.4 数据一致性核验过程中应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统一样品的稳定性;严格控制统一样品的传送和各参加实验室的测量时间;各参加实验室应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标识中心。
    4.5 必要时,各参加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应包含检测不确定度分析。
    4.6 各参加实验室在完成检测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测结果报送标识中心,并与参考值比较分析,以表明各个实验室的能力。
    5 统一样品的准备:
    5.1 针对已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由标识中心选定制造商提供或制备统一样品。
    5.2 制造商应提供或制备不包含制造商身份信息,且结构、性能、零部件、原材料和批次等完全相同的样品。必要时,制造商应标定统一样品的能效性能参数测点,以确保统一样品在检测过程中性能均匀、一致。
    5.3 选定的制造商应提出样品拆装、运输过程中防止样品破损的保护措施。
    5.4 制造商在提供或制备统一样品后应详细填写《样品描述单》以说明统一样品的特征及在安装、调试、运行、运输等过程中需注意的特殊事项,《样品描述单》一式三份,标识中心、样品制造商和参考实验室各执一份。
    5.5 当数据一致性核验周期较长或怀疑统一样品状态出现偏差时,参加实验室应及时上报标识中心,标识中心负责或委托参考实验室对统一样品进行校核,必要时,标识中心决定更换统一样品。
    6 统一样品的发送、传递与交接:
    6.1参考实验室将所检测的样品及其参考值报送标识中心后,由标识中心将样品重新编号后发送各参加实验室进行检测。
    6.2 统一样品在发送、传递时应根据样品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以保证其性能的稳定性。
    6.3 各参加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检测并将样品发往下一个参加实验室。因特殊情况造成时间延误的,应及时向标识中心提出延期申请。
    6.4 统一样品的传递由标识中心负责,如发现统一样品出现故障,发现故障的实验室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上报标识中心,由标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6.5 各参加实验室应对照《样品描述单》详细检查统一样品包装完好程度、外观及各器件状态,并填写《样品交接记录》。《样品交接记录》一式三份,标识中心和参加实验室双方经办人各执一份。
    7 样品检测:
    7.1 参考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标准、相关规范对样品进行能效检测以得到每个样品的参考值。
    7.2 各参加实验室应严格按照相应国家标准、相关规范中规定的样品安装条件、检测设备条件、检测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和检测流程等进行检测。
    7.3 参考实验室和各参加实验室完成检测工作后,负责将以下文件在5日内上报标识中心:《样品描述单》(纸质版或电子版)、《样品交接记录》、《数据一致性核验检测过程记录》、《数据一致性核验检测报告》。
    7.4 必要时,检测期间,标识中心可以派相关人员对参考实验室及各参加实验室的一致性核验检测情况随时进行核查,以确保检测工作的真实、可靠。
    8 保密规定:
    8.1 所有开展数据一致性核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及专家组成员均应对结果和报告保密。
    8.2 不允许各参加实验室伪造数据或串通数据,也不得向外界透露与检测结果有关的信息。
    8.3 违反以上两条的规定,标识中心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实验室备案。
    9 核验结论:
    标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实施总则》及数据一致性核验相关要求和内容等,对实验室数据一致性核验结果进行核查,核查结论可以是以下两种类型之一:
    a)该实验室持续符合相关要求,核验结论为:通过;
    b)该实验室不能持续符合相关要求,核验结论为:未通过。
    对未通过数据一致性核验的实验室,标识中心暂停其备案直至通过,情况严重,可撤销其备案。
    10 相关记录和表单:《数据一致性核验通知书》,《样品描述单》,《样品交接记录》,《数据一致性核验检测过程记录》,《数据一致性核验检测报告》,《数据一致性核验结果确认书》。

    五、到期现场核验
    1 通过备案实验室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标识中心提出到期现场核验申请。
    2 到期现场核验程序和要求与首次现场核验时相同。
    3 到期现场核验发现实验室不符合相关要求时,实验室应在明确整改要求后拟定整改措施,并提交现场核验专家组,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限后经核验仍不符合要求,标识中心撤销其备案,在1年之内标识中心不接受其备案申请。

     六、能源效率检测产品范围调整核验
    1 通过备案的实验室可在有效期内向标识中心提出增加、减少承担能源效率检测的产品范围和检测能力的备案申请。
    2 根据情况,可在数据一致性核验、到期现场核验过程中对实验室增加、减少可进行能源效率检测的产品范围备案申请进行核验,也可根据已通过备案实验室的需要单独安排核验,核验程序和要求与首次核验时相同。

    七、实验室变更核验
    1 变更核验申请:
    通过备案实验室如发生以下变化,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标识中心:
    a,实验室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
    b,实验室组织机构、法人代表、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重要实验设备、环境、检测、校准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重大改变;
    d,其它可能影响能源效率检测的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2 变更核验处理 (标识中心在得到变更核验申请并核实情况后,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b,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
    c,增加、减少能源效率检测产品范围;
    d,暂停或撤销备案。

    八、相关要求变更核验
    1 相关要求变更时,标识中心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已通过备案实验室,详细说明相关要求的变更情况,制定并公布其符合新要求的办法和期限。
    2 标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通过适当的方式对通过备案实验室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实验室标识中心重新予以备案,规定期限内未能满足新要求相关规定的实验室,标识中心暂停或撤销其备案。

    九、附则
    1 本规则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 本规则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http://www.ccc-import.com/cel_detail.asp?id=1475
    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国家标准:http://www.ccc-import.com/cel_detail.asp?id=1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