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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节能产品认证实施方案
2014-10-25
    一、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把交流电网电压转换为一个固定的、单路低压直流(不大于36V)或低压交流(不大于36V)输出电压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50W的外部电源(简称电源适配器)的节能认证。不适用于直流-直流转换器。
    二、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三、节能认证引用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0943-2007《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四、认证单元划分:
    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相同电源结构、相同电源控制器件,不同型号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不同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对同一生产厂,不同制造商的相同产品(结构、规格尺寸、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完全一致,仅制造商、商标、型号命名改变)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对同一制造商的不同生产厂的相同产品应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原则上只做一次产品检验,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生产厂的样品,进行一致性核查。
    不同企业拥有的品牌应放在不同单元申请。对应的CNAS-GC21业务范围分类代码/对应GB/T 7635.1代码为19.02.00/4612。
    五、认证的基本条件:
    1,认证申请方具备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承担法律责任,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认  证相关要求;
    2,产品生产者按《节能产品认证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http://www.ccc-import.com/cqc_news_detail.asp?id=1534,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能够正常运行,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3,产品生产者拥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要的人力资源及设施,并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  应的主要检测设备及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4,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 经申请方检验合格的产品。
    六、节能认证的实施:
    1,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方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并按节能认证中心产品认证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2,受理:节能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3,产品抽样检验:
    3.1 产品抽样原则:产品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优先抽取同一单元中产量大的主导产品或结构相对复杂的产品作为代表机型。 
    3.2 抽样数量:从认证单元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同一单元内有多个型号的,在功率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最大输出电压和最大输出电流两个规格为代表性样品;功率不同的情况下,要考虑最大功率和最小功率。每个认证单元主检样品3台,覆盖样品各1台。
    3.3 检验项目及要求:电源适配器产品的节能指标应满足GB20943-2007中的要求。按照 GB20943-2007 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和计算。
    3.4 检验结果的判定:检验样品符合要求,则可判定该产品能效等级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并且该认证单元中其他型号也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3.5 产品检验报告:由节能认证中心认可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统一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3.6 复检:如认证申请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节能认证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由节能认证中心决定复检以及复检单位。
    3.7 检验不合格的整改:
    样品检验不合格,认证申请方应在限期内整改,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抽样,并送至节能认证中心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样品检验结果仍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初次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原则:以产品能耗指标为核心,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应每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铭牌、标识与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b,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检验报告中的样品结构描述一致;
    c,认证产品所用的受控部件、材料应与检测时申报并经节能认证中心所确认的一致。
    工厂检查结论及报告:
    工厂检查组向节能认证中心报告认证申请方的节能产品生产及质量管理情况,确认产品节能效率能否持续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工厂检查组收集并验证现场审核信息,完成工厂检查报告。
    5,节能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
    节能认证中心对产品检验结果及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向受审核方按认证单元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对工厂检查、产品检验不合格者,由节能认证中心向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内容。给予最长3个月的整改期限,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并交纳复查费。复查合格的,按程序批准认证。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样品检验结果仍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七、获证后的监督审核: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检查和对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以保证获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
    1,监督的频次:初次审核后的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应在初审(指末次会议结束之日)后12个月内进行。
    2,工厂监督检查的内容:工厂监督检查是产品认证监督的主要环节,产品生产者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变化是监督的重点。节能认证中心根据《节能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http://www.ccc-import.com/cqc_news_detail.asp?id=1534,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每次监督审查的项目由山东鲁源节能认证中心确定,3年内应覆盖《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3,监督产品抽样、送样和检验:
    应尽可能抽取产品认证单元内尚未抽取过的不同规格的产品或用户有质量投诉的认证产品。监督检验可以采纳相关检测报告,采用原则和范围按《采纳产品检验报告的管理规定》执行。但持有节能认证证书期内,至少抽检一次。
    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不合格的,则暂停使用节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且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过评定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同时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八、再认证(复评):
    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如获证组织要求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再认证。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企业若要申请再认证,则必须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满前三个月,向节能认证中心递交再认证申请材料。
    九、认证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认证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按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十、节能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当获证组织申请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时,节能认证中心将按《产品认证通用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确认及处理。
    十一、节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a,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b,认证标志使用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则》;
    c,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按节能认证中心《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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