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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4-10-28

关于发布《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推动节能技术进步,保证国内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并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http://www.ccc-import.com/cel_detail.asp?id=1475的相关要求,现发布《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工作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进口产品的节能管理,提高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上海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本局)对自上海口岸入境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口商品(不包括成套散件)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工作。
    第三条 主体职责: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检验处)统一管理本局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工作,包括:
    一、负责拟定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相关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业务协调。
    三、负责对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工作质量检查。
    本局所辖分支局、办事处按上海局业务分工的相关规定负责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的报检受理、入境验证和检验监管等工作。
    上海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实验室,负责执行上海口岸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检测、适用范围鉴定及外委托检测联系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章 技术判定
    第四条 前置备案:列入《目录》内,且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产品的进口商或贸易相关人(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进口前确认该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已向国家授权的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机构备案(以下简称授权备案机构)。
    第五条 未备案产品的批准:对已加施能源效率标识,但尚未备案的,企业应当向机电中心申请实施能源效率检测,或向机电中心提交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第六条 未备案产品的检测:机电中心对申请实施能源效率检测的产品,应当在受理后出具《送样通知单》,并应当在接到样品并完成检测后向申请人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第七条 检测报告审查:对企业提供能源效率报告的,机电中心应当在审核该检测报告与能源效率检测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后申请人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认可单》。
    第八条 适用范围鉴定:对列入《目录》内,但不属于能效标识适用范围的产品,企业在产品进口前,可以向机电中心申请办理产品适用技术鉴定,同时应提供充分反映产品能效相关指标的技术资料。
    机电中心应在收到完整技术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产品适用范围进行鉴定,并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对属于非适用范围的产品,向申请人出具《进口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产品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非适用鉴定书》)《非适用鉴定书》可供企业多次使用。
    二、对属于适用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适用鉴定书)。
    第三章 报检验证
    第九条 报检要求:各分支局、办事处按《上海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报检操作规定》受理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报检,并结合《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受理报检单证要求》对报检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已备案产品验证:对已通过授权备案机构备案的产品,报检人应当提供加盖进口商公章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备案声明》正本。
    各分支局、办事处通过能源效率标识国家授权备案机构公布的备案信息进行验证查询。经查询,《备案声明》及相关报检资料信息与授权备案机构公布的备案信息相符的,应当受理报检。
    第十一条 未备案《目录》适用范围内产品验证:对已加施能源效率标识但尚未备案的,报检人应当提供机电中心出具的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或《能源效率检测报告认可单》。
    各分支局、办事处经审核能源效率检测报告内产品信息与报检资料信息相符且结论为合格的,或者审核《能源效率检测报告认可单》中产品信息与报检资料信息相符的,应当受理报检。
    第十二条 普通非《目录》适用范围产品的报检要求:
    对列入《目录》内、但不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的产品(以下简称非目录适用范围产品),报检人应当提供《进口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产品声明》(以下检测《非适用声明》)和《非适用鉴定书》。
    第十三条 未办理《非适用鉴定书》的非《目录》适用范围产品报检要求:
    对于未办理《非适用鉴定书》的,报检人应当提供《非适用声明》及由相关检验监管机构出具的《进口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产品技术判定书》(以下检测《非适用判定书》)。对于到货目的地为上海地区的非《目录》适用范围产品,报检人应当持可充分反映产品能效指标的技术资料,至对该批货物实施到货检验的分支局、办事处申请办理技术判定。
    对于到货目的地为非上海地区的非《目录》适用范围产品,报检人应当持可充分反映产品能效指标的技术资料,至浦东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处申请办理技术判定。
    办理技术判定的分支局、办事处应在接到报检人提供的完整技术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技术判定。对确属非适用范围内的,应出具《非适用判定书》并盖章。办理技术判定的分支局、办事处应对出具的《非适用判定书》留存副本并存档。
    各分支局、办事处经审核《非适用声明》、《非适用鉴定书》或《非适用判定书》的产品信息与报检资料相符的,应受理报检。
    第十四 无需标识的特殊情况:对于列入以下特殊情况的能源效率标识使用范围内产品,无须加施能源效率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二、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三、展览品(非展销品)
    四、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五、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产品。
    六、来料/进料加工及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七、进口用于进行能效检测的样品。
    八、出口退运货物(不包括出口到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保税港区和海关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后退运进口,以及出境修理后返回的)。
    九、需重新出口的入境维修产品。
    第四章 现场货证核查验证
    第十五条 验证机构:各分支局、办事处依照上海局业务分工的相关规定及《关于印发由口岸机构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通知》的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产品实施验证。
    第十六条 验证方案:对于需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或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能效标识产品,验证机构应当实施现场抽查检验的同时逐批实施货证核查。
    对于不需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或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能效标识产品,验证机构应当按进口批次的3%至5%的比例实施货证核查。未备案但进口商声明已加施能源效率标识的,应逐批实施货证核查验证。
    第十七条 现场验证依据:各分支局、办事处对于已经备案的产品,应当将授权备案机构公布的备案信息和报检资料作为现场验证依据。对于已经加施能源效率标识但尚未备案的产品,应将机电中心出具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能源效率检测报告认可单》、以及其他报检资料作为现场验证依据。
    第十八条 现场验证要求:各分支局、办事处按现场验证依据实施货证核查,并按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进口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货证核查原始记录》。
    具体验证内容如下:
    1,核查进口产品数量、包装及包装标记是否与报检资料申报内容一致。
    2,每个型号随机抽取1台开启产品包装,核查产品是否按相关使用规范加施能效标识及随机产品说明书是否标注能源消耗指标。
    3,核查该产品的铭牌和能源效率标识所显示的生产商、产品规格型号、能效等级、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能源消耗指标是否与验证依据一致。
    4,随机产品说明书如果已经标注能源消耗指标的,应核查该指标是否与验证依据一致,与实物标识相符。
    第十九条 检测验证抽查要求:各分支局、办事处对下列两种情况应填写《入境验证商品抽样检测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封样后交由企业送机电中心实施实物检测验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经货证核查验证合格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按货证核查验证批次的3%至5%抽批,对抽查批次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如已经根据本规定要求,在进口前向机电中心申请能源效率检测并已提供检测报告的,可免于实施检测验证。
    二、在货证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与本规则第十八条2,3项的验证内容不一致,对该批货物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
    三、实物检测样品数量根据要求抽取。
    第二十条 验证合格处置:
    各分支局、办事处对经验证合格的进口能效标识产品,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置:
    1,对已实施备案的,结合进口法定检验合格评定结果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合格情况等,根据需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对尚未实施备案的,应根据需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备注栏标明“本批产品尚未经能源效率标识国家授权备案机构备案,请按《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申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 验证不合格处置:对验证不合格的进口能效标识产品,各分支局、办事处可根据需要对现场和产品进行拍照取证,并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按以下情况做相关处理:
    一、对已加施能源效率标识的情况:对验证内容不一致,应当督促企业按相关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完成后,根据本规定的要求重新实施货证核查验证。
    对机电中心出具的能效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对检测结果与加施能效标识等级不符的,应督促企业更换正确的能源效率标识;对检测结果超出能效等级限定值的,应对该批产品实施退运获证销毁。
    二、对未加施能源效率标识的情况:应督促企业按相关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进行技术整改,加施符合规定和实际能源消耗情况的能源效率标识。当企业加施能源效率标识后,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重新实施货证核查验证。
    第五章 检测验证
    第二十二条 检测验证实施要求:进口商品能源效率标识的检测验证由机电中心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机电中心应在收到《联系单》、检测样品及企业提供的必要的产品技术资料后,对具有检测能力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按规定的检测周期完成能源效率相关项目检测,并及时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送签发《联系单》的分支局、办事处。
    实物检测验证完成后,机电中心应及时通知企业领回检测样品。
    第二十四条 对机电中心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机电中心应书面请示检验处,并按本局对外业务委托相关程序要求审批同意后,及时通知企业并负责将检测样品送至相关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好企业与检测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工作,同时应对该检测机构出具的能效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送达签发《联系单》的分支局、办事处。
    第二十五条 实物检测验证的检测费用由本局业务预算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适用范围产品管理:
    对于凭《非适用声明》报检且到货目的地为上海地区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按如下情况处理:
    1,属于进口法定检验商品的,应在实施检验监管过程中进行实际适用范围核查。
    2,不属于进口法定检验商品的由受理报检的口岸分支局、办事处进行实际适用范围核查。发现属能源效率标识使用范围内的,应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准相关产品销售、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产品管理: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3,5,6,7,9项无需标识的特殊情况且到货目的地为上海地区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对需实施进口法定检验的,由施检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后续监管,核实其实际用途;
    二、对无需实施进口法定检验的,由受理报检的口岸分支局、办事处核实实际用途。发现企业未按实际申请的特殊情况适用产品,或违反《特殊情况声明》中承诺内容的,应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准相关产品销售、适用。
    第二十八条 法律责任:对进口产品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分支局、办事处应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该能效标识或监督退运。如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业务重大事项:
    对在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工作中发现业务重大事项,按《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工业品检验监管及专项工作业务重大事项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货证核查验证中发现产品检测结果超出能源效率等级上限值,按I级事项上报;加施能效标识归类不符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立案调查,按II级事项上报;其他验证不合格情况按III级事项上报。
    第三十条 对单独进口分体空调室外机。报检人应提供进口商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产品用途、配套外机的型号和制造商、配套后整机的相关能源效率等级及备案情况等。各分支局、办事处应根据情况说明中提供的整机备案信息实施验证查询。凭进口商情况说明单独进口分体空调室外机的,到货目的地分支局、办事处应实施后续监管,核实其整机装配后能效效率标识的实际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目录》内商品属于进口法定检验检疫和其他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范围的,按现行规定执行商品检验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特殊监管区域管理: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等特殊监管区域,并供区内使用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以及从前述特殊监管区域进入境内区外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保密工作:各分支局、办事处和机电中心应对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所审核文件负保密责任,并对相关资料按进口档案保存期限保存。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检验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有效期: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