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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2014-11-21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采用水冷式和风冷式的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以下简称机房空调)的节能认证。
    二、节能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三、认证申请
    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制冷剂工质等参数划分单元,所有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注: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不同,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产品描述(CQC31-439125.01-2010)
    d. 品牌使用声明
    2.2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3C证书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c.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f. 其他需要的文件
    四、产品检验
    1,样品
    1.1送样原则: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1.2样品数量: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1.3样品及资料处置: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2,产品检验
    2.1依据标准:CQC3126-2010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2.2检验项目及要求:
                                                     表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制冷量

 ≥名义制冷量的95%

 GB/T 19413-2003-6.3.2.1c)

 制冷消耗功率

 ≤名义制冷消耗功率的110%

 GB/T19413-2003-6.3.2.1d)

 能效比(EER)

 应大于等于CQC3126-2010中节能评价值

 CQC3126-2010

    2.3检验方法:依据上述表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4检验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5判定:样品检验符合表1的要求,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合格,若任何1项不符合表1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不合格。
    2.6 试验报告: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
    3,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
    初次申请认证时,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的压缩机、风机、电机、换热器时,由CQC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各种匹配进行检验或确认。
    五、初始工厂检查
    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设计研发—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原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2进行检查。
                                 表2 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试验项目

 确认检验(标准条款编号)

 例行检验(标准条款编号) 

 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GB/T19413-2003 
CQC3126-2010
 制冷量 GB/T 19413-2003 6.3.2.1c)  /
 制冷消耗功率 GB/T 19413-2003 6.3.2.1d)   /
GB/T19413-2003 
CQC3126-2010 
 能效比(EER)  CQC3123-2010  /
 表注: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频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试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试验报告一致;
    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表3 工厂检查人·日数(初始检查/复审检查) 

 工厂生产规模

 500人以下

 501人以上

 工厂检查人日数

 5/4

 6/5

    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六、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2,认证时限: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节能认证证书。
    3,认证终止: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七、获证后的监督
    1,监督检查时间
    1.1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1.2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2人/日。
    2,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CQC根据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002-2009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同时按照表2《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核查。
    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4,监督抽样 
    CQC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抽取同批次、同型号样品3台,其中一台送检,2台留样封存。工厂检查时如不能抽到样品,相关产品的抽样应在工厂检查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一台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将两台留样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2台样品检验结果均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监督检验合格;若有1台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持有者所有获证型号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监督检验不合格。
    5,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规定执行。
    八、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以企业第一次有效的工厂检查的日期为准安排监督,以三次监督为一个循环周期,每个循环周期的最后一次监督的工厂检查为复审工厂检查(全要素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2。
    九、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保持
    1.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1.2认证产品的变更
    a.变更的申请: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铭牌中技术参数或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发生变更及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b.变更评价和批准: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2.1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需要颁发扩展证书或换发证书。(注: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2.2样品要求: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第4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检验。
    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CQC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十、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注: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CQC,节能认证规则,节能认证模式,节能认证技术规范,节能认证工厂检查,节能认证证书,节能认证标志,

    2,加施方式:证书持有者应向CQ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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