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的UPS电源为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适用于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互动式不间断电源以及由发电设备组成的不间断电源系统。
二、术语和定义:
采用CSC/T43-2006不间断电源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的定义。
三、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四、节能认证实施的的基本要求
1 产品要求
1.1产品质量应符合:GB/T14715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通用技术条件。
1.2产品电器全安性能应符合: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1.3 EMC性能应符合: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16A)。
2 节能认证申请
2.1 节能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按不间断电源产品型号申请认证,一个型号视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生产厂(场所)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初次申请时,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2.2 受控部件/材料:
不间断电源受控部件/材料是:整流器、逆变器、功率因数修正模块。
2.3 节能认证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不间断电源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及时补充或修改。
3 产品检验
3.1 产品送样:
申请方在收到认证中心的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3.1.1 送样原则:
A.设计定型产品,能够批量生产; B.按产品型号送样。
3.1.2 送样数量:每个型号送样1台。
3.1.3 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检验工作完成后由申请方以适当方式处置。
3.2 免检:
申请型号与同次申请认证的检验型号或已获证型号同属一个功率等级,整机结构基本相同,使用的受控部件/材料一致,产品性能一致,可提出免检申请,由认证中心确定免检或进行检验。
3.3 产品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3.3.1检验依据:CSC/T43-2006不间断电源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3.3.2检验项目:
A.输入功率因数:在额定输入电压、额定输出功率、电池断开的条件下,微型和小型UPS的输入功率因数不小于0.95;中型、大型UPS输入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85。
B.电源效率:在额定输入电压、额定输出功率、电池断开的条件下,UPS输出端的功率与输入端的功率之比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分 类 | 微型在线式 | 小型在线式 | 中型在线式 | 大型在线式 | ECO状态① |
技术要求 | ≥84% | ≥88% | ≥90% | ≥92% | ≥97% |
分 类 | 微型在线式 | 小型在线式 | 中型在线式 | 大型在线式 | ECO状态① |
技术要求 | ≤7%额定输出功率 | ≤5%额定输出功率 | ≤3%额定输出功率 | ≤3%额定输出功率 | ≤2%额定输出功率 |
3.3.3检验方法:
依据CSC/T43-2006不间断电源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第5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3.4 判定:
进行检验的所有项目符合不间断电源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型号的不间断电源符合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否则判定该型号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3.4产品检验报告: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统一格式的产品检验报告。
3.5 受控部件/材料管理要求:
3.5.1初次认证产品如选配多个受控零部件/材料时,认证中心原则上只指定一种匹配进行样品检验,其它受控零部件/材料进行备案管理,必要时进行样品检验。
3.5.2 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节能认证技术要求,报备的受控部件/材料发生变更 时,申请方应及时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认证中心进行检验或确认,批准后方可使用。
4 节能认证初始工厂审查:
4.1 审查内容、范围和原则:
工厂审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审查应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http://www.ccc-import.com/cqc_news_detail.asp?id=1534进行。工厂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工厂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效率的关键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4.2 审查结论
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未发现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荐认证注册。
工厂审查出现一般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在不符合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不符合项应当在30天内采取纠正措施,无特殊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时限最长不能超过45天。
工厂审查出现严重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或不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当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认证中心将再次进行现场审核验证,逾期不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及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
4.3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审查人日数。
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1 评价与批准:
节能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检验、节能认证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经批准由认证中心向申请方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办理节能认证标志使用、认证公告等事宜。
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申请方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6 获证后监督
6.1 监督频次: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B. 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 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如因故不能如期进行监督审核时,工厂须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6.2 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及获证产品的抽样检验。
6.2.1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认证中心根据《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http://www.ccc-import.com/cqc_news_detail.asp?id=1534,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
监督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每一加工场所一般为初次审查人日数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2个审查人日数。
证书有效期满,应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http://www.ccc-import.com/cqc_news_detail.asp?id=1534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或称复评)。每3年为一个全面审查周期。
监督审查结论为推迟确认时,自确认审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持有者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监督审查申请。监督审查结论为不推荐确认时,在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予以撤销,并停止证书持有者认证资格。
6.2.2 产品的监督检验:
对获证产品,认证中心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场地抽取1个型号的1台样品,抽样基数不应小于5台。产品抽样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3.3。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检验任务。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认证中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持有者所有获证型号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6.3结果评价:
6.3.1 监督审查和监督检验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资格,允许使用认证 标志。监督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
6.3.2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审查和检验的证书持有者,认证中心将收回该证书持有者全部认证证书。
6.4 生产状况确认
发生下述情况时,申请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中心:
A. 证书持有者搬迁,通信地址变更;
B. 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C.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D.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E.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年度监督实施过程中应确认申请方的生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五、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当证书持有者申请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注销及撤销认证的规定》进行确认及处理。
1 节能认证范围的扩大
1.1 新型号的扩大认证:新型号产品,且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对申请产品进行抽样,申请方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现场工厂审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扩项产品一致性进行重点核查。
1.2 生产场地的扩大认证
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按4.4要求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其生产的已获证的产品型号一般不再进行检验,如受控部件/材料与原备案清单不一致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及3.5的规定进行备案。年度监督对新场地生产的获证产品型号进行抽样检验。
2 节能认证范围的缩小
节能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要求。
2.1 认证单元的缩小: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该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或更改(减少)同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型号。
2.2 生产场地的缩小:认证中心撤销/注销并收回所有该生产场地生产的各型号产品认证证书。
六、节能认证证书
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1 证书的有效性: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
1.2 认证证书的变更:
1.2.1节能认证变更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获证申请方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1.2.2节能认证变更批准及换发证书:
认证中心根据《认证更改条件及程序》,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3 节能认证证书的延长:
节能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证书持有者需继续持证的,可申请延长使用认证证书,并向认证中心提交延证型号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中心确认批准后,颁发新的认证证书。必要时认证中心可对申请延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注销及撤销认证的规定》对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七、节能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http://www.ccc-import.com/cqc_news_detail.asp?id=1524的规定。
1 节能认证标志使用:
在产品、产品最小包装和/或说明书上使用认证中心印制的或获证企业自行印刷的认证标志。
2 标志使用备案:标志使用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形式和必要的文字注解),申请方/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使用之前,报认证中心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八、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