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获得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从首次颁发产品认证证书之日起,每年度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包括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和获证产品监督检验).每年初将做出年度监督审查计划,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用户反映其认证的产品问题较多时,将随时安排监督审查。
一、监督审查实施
1、监督审查通知
依据年度监督审查计划,发证机构必须完成监督审查日期的前3个月将《产品认证监督审查通知书》寄发给企业.了解企业产品生产情况、质量保证能力状况,并确定审查日期.如无特殊理由,监督审查日期不得推迟。
2、收取年金和监督审查费
按《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企业收取年金和监督审查费.
3、组织实施工厂监督审查和获证产品监督检验.
1) 工厂监督审查
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重点围绕已获证产品(特别是两次现场审查周期内所申请扩项认证的产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以及产品的一致性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主要包括:
a) 对初次认证或上一年度监督审查发现的不合格项和观察项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b) 对年度内扩项产品的"关键部件和材料备案清单"进行核实,对关键部件和材料的变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c) 节能认证产品一致性审查;
d) 对产品节能认证证书和节能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e) 对产品质量保持情况进行审查,有无投诉.
监督审查结束后,监督审查组提交质量体系监督审查报告,并附不合格报告及相应记录。
2) 获证产品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原则:
监督检验以抽查的方式进行,获得节能认证的每一个产品型号,在其节能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都有可能被抽到。每次抽查产品型号原则上不应少于其获证产品型号总数的1/3,如条件允许,也可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抽查的产品型号数量。
监督检验的抽查重点是:
a) 由其它型号的产品变更/扩展而来的产品型号,且未经抽样检验;
b)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变更的产品型号;
c) 性能指标临近认证评价值的产品型号;
d) 检验结果离散度较大的产品型号;
e) 其它;
二、 监督审查评定与确认
与初次认证的评定程序相同,由产品认证评定组提出监督审查评定意见,对企业做出维持、暂停、撤销或注销节能认证证书的决定,并对节能认证标志的使用作出相应处理。
三、复评
复评周期以初次节能认证所颁发证书的有效期为准(四年),认证有效期满,企业可再次申请产品节能认证,申请应在截止日期前三个月提出.再次申请认证的复评程序与初次认证的程序相同.如企业在上一周期进行了扩大认证,持有扩大节能认证证书时(节能证书有效期超过复评期限),企业必须申请复评,否则,扩大节能认证证书无效.复评时,上一周期内扩大节能认证的产品型号按监督抽样检验原则进行年度检验(型号抽样),新报产品型号以及节能证书有效期满再次申报的产品型号将按初次认证的抽样检验原则实施型号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