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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电器CE认证

发布日期:2013-10-4

电子电器CE认证适用的产品范围:  

      设计成使用额定电压为交流50V至1000V和直流75V至1500V的电气设备,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照明灯具,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小功率电机,安全变压器及类似设备等,需要进行LVD指令的CE认证。
  有可能产生电磁骚扰或其性能有可能受此类骚扰影响的电器,如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等,需要进行EMC指令的CE认证。
  一种利用地/空无线通信频谱通过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的方式进行通信的产品或相关元件;如电话,手机,遥控器,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电信终端等设备等,需要进行RTTE指令的CE认证。 

电子电器产品CE认证需提交的技术文件:

1.产品使用说明书。
2.安全设计文件(包括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 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3.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4.产品电原理图。
5.产品线路图。
6.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请选用有欧洲认证标志的产品)。
7. 整机或元部件认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的资料。
备注说明
1.相关的文件资料需为中英文两种。
2.为缩短认证周期,提供的资料最好为电子文档形式。
3.在认证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可能需要企业补交其它额外相关资料。

电子电器CE认证申请程序:

1、制造商向检测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CE认证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认证中心(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认证中心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认证中心。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认证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认证中心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 . 文件是否完善。
b . 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认证中心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 如果试验不合格,认证中心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 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认证中心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认证中心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 申请人签署CE 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