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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玩具CE认证法规

发布日期:2013-3-10

指令号:88/378/EEC (TOYS) 玩具CE认证法规
 
指令简称:玩具安全 Safety of toys
 
指令名: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法律的1973年2月19日理事会指令88/378/EEC 
Council Directive 88/378/EEC of 3 May 1988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the safety of toys 
 
修改号:93/68/EEC 
 
 
适用范围:玩具 
 
不适用范围:“玩具”系指设计成或能清楚界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器材。
–圣诞装饰灯;–成人收藏者精细比例模型;–运动场上集体使用的器材;–运动器材;–深水用水上运动器材;–民间玩偶、装饰玩偶和成人收藏者的其他类似物品;–公众场合(购物中心、车站等)安装的专用玩具;–供专业人士用500分块以上或无画面的拼图智力玩具;–汽枪和汽手枪;–烟花,含雷管(但不包括某些成员国已有设计成专供玩具用的雷管)。–投石器和弹弓;–带金属头的飞镖;–电炉、电熨斗或所用额定电压24伏以上的其他功能产品;–教学中由成人监督下使用的带加热元件的产品;–带内燃机的车辆;–玩具蒸汽机;–运动或公共公路上用的自行车;–所用额定电压为24伏以上、可与视频屏幕连接的视频玩具;–婴儿橡皮奶头;–仿真武器;–流行的儿童珠宝饰物。
 
基本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各项必要措施保证投放到市场上的玩具满足88/378/EEC指令附录二中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实施日期:1990-1-1 
 
过渡日期:
 
加贴CE标志:是
 
评定标准:合格评定是加贴CE标志的基础:–采用协调标准时,制造厂商自我声明(模式 A);–不符合协调标准时,需要指定机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