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1-3100 1310

首页 3c认证 进口服务 3c认证标志 口岸通关 第三方检测 国际认证 自愿性认证 认证动态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电池类产品申请CE认证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3-3-16

3C,3C认证,CCC,CCC认证,CE认证,电池类产品CE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

    关于电池类,蓄电池,废电池以及蓄电池类等危险品申请CE认证,有几点需要注意的问题,这类产品在出口时需要注意安全监测问题,欧盟在2008年专门针对这类产品制订出新的CE认证,此指令主要目的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冲击,因而促进地球环境之维护。为了达成上述目标,此CE认证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之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之最高标准。另外,此指令也规定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以及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欧盟各会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以前将此指令转化为其国内法令。
    此指令的重点如下:
一、指令目的
    根据第一条规定CE认证目的在规范并禁止含有危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置于市场销售,并具体订定收集、处理、回收及处置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相关规范,进而提高废电池及蓄电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
二、适用范围
    根据第二条规定,CE认证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及蓄电池,无论其形状、体积、重量、材质成分或使用。
三、禁止销售
    根据第四条规定自2008年9月26日起,会员国应禁止下列电池置于市场销售:镉含量超过0.002﹪的携带式电池或蓄电池(使用于紧急警报系统、医疗设备以及无线电动工具者除外);
汞含量超过0.0005﹪的所有电池或蓄电池(汞含量小于2﹪的钮扣电池除外)。
四、回收目标
    根据第十条规定,会员国应于CE认证实施后之第5年首次统计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回收率(collectionrate)。会员国应达成下列「最小回收率」(minimumcollectionrates):
    应于2012年9月26日之前达成25﹪(按当年度回收量除以电池过去三年之平均销售量计)。
    应于2016年9月26日之前达成45﹪。
五、处理与回收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于2009年9月26日之前,生产者或第三者应以保护人类健康及地球环境为前提,建立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处理与回收」(TreatmentandRecycling)体系,关于「处理与回收」的规范须符合此指令附件三之规定。另外,依照电池分类而言,会员国应于2010年9月26日之前达成下列各种类电池之「最小回收率」(minimumrecyclingefficiencies):
    镍镉电池及蓄电池(nickel-cadmiumbatteriesandaccumulators)应达成75﹪(按平均重量计)。
    铅酸电池及蓄电池(lead-acidbatteriesandaccumulators)应达成65﹪。其它废电池及蓄电池(otherwastebatteriesandaccumulators)应达成50﹪。
六、财务责任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生产者负起废电池回收工作之财务责任。
七、登记制度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八、标示
    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易于辨识之标示,其内容如下:
    会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蓄电池及电池组适当标示此指令附件二的符号(垃圾桶画叉)。
    会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及蓄电池自2009年9月26日起提供易于辨识之「容量」标示。
    镉含量超过0.002﹪、铅含量超过0.004﹪及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蓄电池及钮扣电池应标示重金属之化学符号:Cd,PborHg。化学符号应印刷于此指令附件二之垃圾桶画叉标示下方。
九、罚则
    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员国应订定关于违反规定之罚则。
十、过渡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会员国应于2008年9月26日之前将CE认证转化为其国内法令。
十一、废止日期
    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自2008年9月26日起废止。
十二、生效日期
    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第2006/66/EC号CE认证自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2006年9月26日)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