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 Mark测试及认证程序
发布日期:2013-3-20
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
进行测试
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
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
E/e-Mark认证适用产品范围:
E/e-Mark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像卢森堡提出申请,其E/e-Mark标志为E13/e13。
适用产品之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剎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
-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Mark证书﹒
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