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Mark认证介绍
发布日期:2012-12-22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具体体现为E标志和e标志认证: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CommisssionofEurope,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E/eMark认证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EECDirectives】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E-Mark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向丹麦提出申请,其E-Mark标志为E18/e18。
E/eMark认证适用产品以及E标志和e标志认证E/eMark认证适用产品包括:
一、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
二、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剎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三、汽机车附属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9—西班牙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7—芬兰e18—丹麦e21—葡萄牙e23—希腊e24—爱尔兰无论是E标志或e标志认证,首先产品要通过测试,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也要至少达到ISO9000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