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载重汽车轮胎产品3C认证提交的资料及3C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发布日期:2014-4-19
3C认证提交的资料:
1.正式申请书
2.机动车辆轮胎产品技术参数表
3.工厂检查调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生产情况 (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人数、质量负责人、认证联系人、生产厂类型)、工艺流程图
b,关键生产设备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c,主要检测仪器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d,组织机构图和/或职责规定文件;
4.生产过程、检验过程分包协议(需要时);
5.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6.申请认证产品各规格满足GB528,GB9743,GB9744标准的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7.内胎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
内胎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清单,质量证明文件为符合GB7036.1/2要求的有效文件。(注:轮胎产品关键零部件为内胎,无内胎轮胎除外)
8.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9.其他资料(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文件、所属商标的证明文件等);
10.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ODM协议书、OEM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证书复印件(需要时);
11.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机动车轮胎产品3C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本文中的工厂涵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者、生产企业。
1 职责与责任
工厂应规定与保证认证要求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等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1.1 工厂应在其管理层内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充分能力胜任: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
c.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记录以及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控制。
对可能影响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如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等)、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正确性、适应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确保质量记录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的保存期不低于36个月。
2.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获证产品的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a.认证的相关资料和记录,如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初始/年度监督工厂检查报告、产品变更/扩展批准资料、年度监督检测抽烟检测报告、变更批准的相关记录等。这些资料和记录在证书到期后,仍需保存12个月以上;
b.工厂应保留获证产品的经销商和/或销售网点或销售信息,并按CQC的要求及时提供;
c.认证产品的出入库单、台账等。
3 采购与关键原材料控制
3.1 采购控制
工厂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关键原材料和内胎(必要时)的技术要求。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关键原材料和内胎(必要时)合格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名录。
工厂应保存关键原材料的进货单,出库单、台账。
3.2 关键原材料控制
3.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进行控制,确保与采购控制要求一致,应保存相关的检验或验证记录。
3.2.2 工厂应选择合适的控制质量的方式,以确保入厂的关键原材料的质量特性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的实施记录。
4 生产过程控制
4.1 工厂如有特殊工序,应进行识别并实施有效控制,控制的内容应包括操作人员的能力、工艺参数、设备和环境的适宜性等。
注: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的进行验证的工序通常称为特殊工序。
4.2 如特殊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应建立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使生产过程受控。
4.3 对最终产品的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关键工序应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建立和保持生产作业指南、照片、图纸等加以控制,以确保最终产品与认证批准的样品一致。
5 例行检验、确认检验
5.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进行控制,以确保认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5.2 工厂通常应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认证产品实施例行检验,机动车辆轮胎生产企业例行检验项目至少包括外观检验。工厂应保存例行检验记录。
5.3 工厂应组织实施认证产品确认检验,检验项目为国家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每认证单元至少每年检验一个代表规格。若工厂不具备检测能力,确认检验应由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工厂应保留确认检验记录和相关实验室的认可证明。
6 检验试验的仪器设备与人员
6.1 基本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进货检验、例行检验设备的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要求。
确认检验由工厂完成的,其设备能力应满足认证标准的检验要求。
检验人员应能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项目的要求并有效实施。
6.2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有文件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7.1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措施。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对重要零部件的返工或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7.2 工厂应收集国家级和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工厂检查、监督抽样检测、客户投诉等发现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对不合格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工厂应保存相关的信息收集、原因分析、处置及防止再发生的措施等记录。
7.3 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涉及认证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CQ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