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
不适用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和三类底盘。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1,生产一致性审查是通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的审查和现场审查,确认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
初始工厂审查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然后进行现场审查;
获证后监督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然后进行现场审查。
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括:
2.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生产企业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或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CCC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3C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2.2 工厂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2.3 工厂按照车型系列,并针对不同的结构、生产过程,对应实施规则中各项相应标准制定的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规定。以及按照各项标准识别关键部件、材料、总成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并确定其控制要求。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生产企业的控制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对于不在工厂现场生产的部件、材料、总成,以及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 验过程,均视为关键部件或关键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除应说明实际控制的部门和所在地点外,还应详细说明控制方式。
2.4 工厂对于涉及的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2.5 工厂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申报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2.6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如何落实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2.7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理措施的规定。
2.8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生产企业,工厂应说明为确保产品持续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涉及标准的要求,所采取的可靠性控制的方式和验证的方法及相关记录的具体规定。
3,生产一致性初始现场审查:初始生产企业审查中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对工厂提出并经认证机构审查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的审查。现场审查时,对于不在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的所有过程,应视其控制方式采用必要的手段予以覆盖,具体方式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4,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是工厂每年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文件说明。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生产一致性控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生产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生产企业现场生产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方案。生产企业检查组按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审查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1 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中应保证:
5.1.1 每次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审查人员应能获得试验或检查记录和生产记录,特别是本附件要求的列入控制计划的试验或检查记录。
5.1.2 如试验条件适当,审查人员可随机选取样品,在制造商的实验室进行试验。最少样品数可按制造商自检样品数确定。
5.1.3 如控制水平不令人满意,或需要核实生产企业自主进行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包含的试验的有效性时,经认证机构核准审查人员应抽取样品,送交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5.1.4 若审查发现生产不一致情况,认证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督促制造商尽快恢复生产一致性。
6,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说明,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对生产一致性影响的程度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工厂增加全新车型系列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该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认证机构应根据该车型系列涉及的认证标准与现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已包含的认证标准情况对比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当现有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涉及的认证标准未包含新增车型系列涉及的认证标准时,应对新增的标准项目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后批准认证变更。
7,生产一致性审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生产一致性审查应由具备生产企业检查员资质、且熟悉认证标准及其检测方法的技术专家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生产条件审查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或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2.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24个月。
3.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关键件,工厂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等。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进货(入厂)时完成对采购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工厂应对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工序(简称关键工序)进行识别,所识别的关键工序应符合规定要求。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关键工序的控制应确保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如果关键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认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 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要求。
4.3 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设备的能力持续满足生产要求。
4.5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及其特性进行检查、监视、测量,以确保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
5.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有计量合格检定证。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5.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在生产现场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6、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在生产现场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应附有中文说明书。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公告: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