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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新版规则中关于机动车已停产车型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售后维修备件的3C认证实施

发布日期: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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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人提出产品3C认证委托,在CCC认证申请资料的产品名称后要注明“已停产xxx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
    二、认证委托人需提交3C认证申请资料:
    1,整车厂提供的停产车型证明(加盖一级公章,不能是主管部门公章,如采购部门或产品 部门)
    2,该备件以前的产品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
    3,目前该备件每年的使用量说明;
    4,按量产车零部件CCC资料的要求提供申请书,产品描述等资料;
    三、指定3C认证机构进行资料审核
    四、CCC型式试验(可免做试验,检查以前的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
    五、CCC工厂检查:
    1,对已取得同类产品CCC证书的工厂可免于工厂检查;
    2,无同类产品证书的,工厂检查须重新进行,但一致性检查时检测标准可依据该备件定型时的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按单元颁发CCC认证证书,证书产品名称后注明为已停产xxx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
    七、3C认证证书和3C认证标志:
    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3C认证证书有效期由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与认证委托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十年。允许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八、CCC产品获证后的监督:
    CCC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工厂的获证后监督方式制定具体检查方案。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或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检查,可依据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定型时的标准进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若有同类的产品(非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获证,则可对同类的产品实施跟踪检查和/或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查,即可不要求有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在生产。
    若无同类的产品(非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获证,则:
    对于库存式的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企业应提供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证据。若CCC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证据不满意和/或存在质疑,则需进行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查。
    对于订单式的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应有产品在二年内的生产记录,企业应对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实施确认检验并保存记录。CCC认证机构可视风险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查。

    CNCA-C11-07:2014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