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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对3C认证无证产品违法行为执法查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3-7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
违法行为执法查处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部署,落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国家认监委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以下简称“无证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本质属性的发挥,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
    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认识对无证行为执法查处对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效性、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各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内部协调机制,在抓好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同时加强相互配合,构建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监管、建立机制
    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http://www.ccc-import.com/zcfg_detail.asp?id=144&k=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37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职,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商的监管,严把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准入关,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内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防范无证商品流入市场。
    各局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对无证行为排查的长效机制,按年度开展对无证行为的排查与查处工作。对无证行为要常抓不懈,形成高压态势,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出厂、销售、进口的产品是否获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二是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管理机制与使用记录;三是是否存在企业在获得证书之前或者暂停撤销期间擅自出厂、销售目录内产品的行为。
    三、加强督导,严格执法
    各省级质监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强化对市县质监局、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指导与督查,层层传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一方面明确要求,强化市县质监局、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对无证行为的排查和执法;另一方面要开展指导,提升基层质检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能力,及时解决疑问,有效推动工作开展。
    各级质检部门要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无证行为和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要按照法规规定进行严格执法和严肃处理,有力震慑违法违规企业。
    四、做好总结,及时反馈
    各局要及时梳理统计、分析本年度对无证行为的排查与行政执法情况,及时上报认证行政执法信息报送系统,并在每年11月15日上报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风险信息分析预警工作总结中,加入对无证行为的执法查处情况内容,包括全年查处无证行为案件数与典型案例(见附件)。各局在执法查处工作中应加强上下联动机制建设,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认监委报告。对执法依据、范围、程序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案件,应在必要时向认监委请示。    

    附件:1.无证行为执法查处数据统计表 
              2.无证行为执法查处典型案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