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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入境产品3C认证免办证明的后续监管及核销

发布日期:2014-12-29

    申请人在以《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后,应及时按照免办系统企业端用户手册的要求,及时在系统企业端填写产品使用记录,并接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管。
    《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按申请用途使用后,应按《CCC免办证明核销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品核销手续。
    一、获“3C免办”企业的自我管理:
    1、企业应明确CCC免办产品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应制定和执行CCC免办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管理制度。
    3、企业应做到进口CCC免办产品可溯源,使用《CCC免办进口产品管理台帐》或等同、优于此台帐的电子化管理系统。
    4、企业在以《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后,应按照CCC免办系统企业端用户手册的要求,及时填写产品使用记录。
    5、CCC免办产品管理要做到“五个专”:
    A、专人负责
    B、专门的管理文件
    C、专门的台账
    D、专有标识
    E、专属存放区域
    二、关于“3C免办”证明的核销
    以《CCC免办证明》进口的产品,应予核销。相关企业应按《凭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期限与凭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CCC免办产品核销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向南京局认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核销手续。
    核销受理部门会审核相关资料,符合核销要求的,在免办系统内登记终止监管,并在内部建立的核销台账上予以登记。
    核销类型分为销毁、退运、复出口、最终用户确认:
    1、销毁
    企业在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后,产品可以报废销毁的,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973&k=1、《国家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企业应按照《凭〈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报废销毁处理程序》,将报废产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处理机构集中处理。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报废产品送至指定的处理机构集中处理,且企业具备相应固废处理条件的,经认证监管部门核实同意,由认证监管部门或由其认定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派员现场监督销毁,并记录取证。销毁完毕应给予企业销毁证明或销毁报告,企业凭此核销。
    2、退运
    企业拟对免办产品退运的,应提前向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报告,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视情决定是否要求企业申请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监装。
    退运前没有报告且退运凭证上的产品信息与《CCC免办证明》无法确认一致,无法核实产品去向的,视为企业擅自改变《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用途。
    3、复出口
    仅限于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和“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为由免办进口产品的核销。
    同型号的免办进口产品及同型号的终产品第一次核销时,应要求企业申请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作单耗核定(一个单位终产品只安装一个以《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或已经海关核定的除外),单耗有变化的应重新核定。
    4、最终用户确认
    以“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为由进口的免办产品,可以凭最终用户确认的维修记录进行核销。
    对于货值较低,使用后产品灭失或完全不具使用价值的,最终用户可以确认产品使用状况,出具相关声明,凭声明予以核销。
    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到最终用户处进行核实。
    5、在规定核销期内不能办理核销的,应提前填写《凭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延期申请书》,向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延期。
    6、经核销的产品,原则上终止后续监管,并在免办系统内显示监管结束。
    核销或延期所需材料

 核销类型  所需材料
 销毁 1.核销申请书;
2.3C免办证明(复印件);
3.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3C免办产品报废销毁工作联系单(一式两份) 
 退运 1.核销申请书;
2.3C免办证明(复印件);
3.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复出口 1.核销申请书;
2.3C免办证明(复印件);
3.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耗料单(有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企业可提供相应的单损耗表);
5.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最终用户确认 1.核销申请书;
2.3C免办证明(复印件);
3.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最终用户确认的维修记录(如安装更换单、领料单、维修说明等); 
 延期 1、延期申请书
2、3C免办证明(复印件)
3、进口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