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口岸关于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不含汽车)检测处理程序工作指南
发布日期:2016-9-6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不含汽车)检测处理程序(简称检测处理程序)的规范管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973&k=1)、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130&k=3)、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29号公告等文件精神,制定并发布本工作指南。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检测处理程序”的定义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http://www.ccc-import.com/3c_detail.asp?id=1973&k=1),针对进口的因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产品,相关单位可以向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对产品检测合格,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取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后,允许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口岸报检进口(包括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模式进口、出保税区/库进口)汽车整车以外产品的情况。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进口产品的收货人或实际使用人。
(二)同一型号、同一批次、同一生产厂的进口产品应作为独立申请单元提出申请。
(三)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申请的进口产品应满足数量限制要求。
(四)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
(五)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已发现有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六)同生产厂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同规格产品,不予受理。
(七)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已在国内生产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简称认监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所有申请资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有英文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
(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不含汽车)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书》 。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
(四)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即可)。
(五)商业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
(六)《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简称《批准书》,申请人须填写“直属局审核意见”以上的部分)。
四、工作流程
(一)书面审核
认监处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修改、补正申请资料的时间除外。
书面审核通过的,审核人员在《申请书》首页和《批准书》上编号,在《批准书》上签署同意送样检测的意见,注明检测机构名称并加盖“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强制性产品认证专用章”,同时按照《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确认抽样数量和检测项目;书面审核不通过的,视情况返回申请人补正材料或直接终止申请。
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按照就近、便利、有效监管的原则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指定检测机构中选择。
(二)通关和抽/送样
检验检疫局进口口岸或辖区分支机构(简称分支机构)检务部门凭已签发同意送样检测意见的《批准书》原件为进口产品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分支机构查验部门对进口产品查验后进行抽样。同批同型号其他产品须暂时封存在进口口岸或申请人自有的仓库,在样品检测合格并签发正式《批准书》之前不得擅自启封和挪用。
申请人须在抽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将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必要时,分支机构查验部门可派员实施跟踪监管。送样时,须随附《批准书》原件和分支机构开具的《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单》,接送样双方填写送样交接记录单并签字确认。
(三)样品检测
检测机构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按照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按规定有些产品破坏性检测项目和需零部件送样的检测项目除外),检测机构按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测费用。
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在《批准书》原件上签署检测结论,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连同1式3份检测报告一并寄送认监处(认监处、分支机构和申请人各1份),申请人自行取回检测样品。
(四)检测报告审核及签发正式《批准书》
认监处接到检测报告后对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发正式的《批准书》。不合格的,由认监处出具《检测处理程序不合格通知书》,并监管申请人退运出境或销毁。检测报告审核及签发正式《批准书》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批准书》的有效期是指凭该《批准书》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结进口手续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个月。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申请人凭正式《批准书》原件在分支机构办理进口产品的启封手续,申请人须将符合检测处理程序要求的进口产品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得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和使用,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后续监管。
五、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在抽样完成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样的,检验检疫机构将终止该申请人的申请。
(二)对于在申请过程中编造材料、弄虚作假、不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接受监管的,检验检疫机构将终止该申请人的申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请人的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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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程序工作指南(北京地区):http://www.ccc-import.com/3c_exemption_detail.asp?id=1968&k=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