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公告
发布日期:2014-1-14
二、结合2014年海关HS编码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