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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进口3C认证目录内产品入境验证监管

发布日期:2013-6-10

  中国强制性认证(CCC)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是我国履行加入WTO的承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内部管理及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评价机制的结果。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以及在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行政执法的技术含量较高。作为口岸一线部门,我们的强制性认证执法责任就集中体现在对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监管上,维护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健康正常的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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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和典型案例

     1.不如实申请CCC认证目录内商品入境验证。例如,顺德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带插头电源线800条,报关归类的产品海关编码即HS编码是8544422900,不属于CCC强制性认证适用范围。经现场查验,该产品的组成为单相两极带接地不可拆线插头和额定电压450/750V及聚氯乙烯绝缘电缆,HS编码应是8544422100,属CCC认证适用范围,需取得CCC认证证书及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后经了解,该批货物本应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用于生产加工而成的电磁炉将全数出口,可申请免办证明。但由于货期紧,在海关办理相关手册项目添加程序时间较长,于是企业冒险采取了一般贸易方式报检进口。但正是因为这样,企业不能提供产品的相关CCC认证证书,反而延误了通关时间。

     2.产品上有CCC标志,未提供CCC证书。根据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例如,顺德某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直流电机1000台,属非法检货物,但属《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根据相关规定该批货物又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范围,但货主报检时并未随附免办的CCC证书,而现场查验时却发现产品上有CCC标志。

    3.产品获得CCC认证证书,未加施CCC标志。例如,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批压缩机,并提供CCC证书证明产品是获证产品,在现场查验时发现到货产品的型号、参数等与证书信息相符,但货物却未加施CCC标志。

    4.进口产品与认证产品技术参数不相符。例如,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音箱产品,属《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经查到货产品型号与证书相符,但技术参数却不相符。

    5.成套产品冒用附件产品CCC认证证书。例如,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报检一批电焊机,是强制性认证范围内的产品,企业提供有CCC证书,但证书上描述的产品只是焊接电源(与整机焊接电源相符),企业不能提供其他部分,如焊炬、送丝装置等的认证证书,整机未获认证,不符合强制性认证管理相关规定。

    6.进口产品符合免办条件却未按要求办理免办证明。例如,某公司以外商投资方式进口一批洗涤机,属《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认证证明。该公司技术人员认为他们的产品是符合“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规定的,属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范围的,所以未按规定去办理免办证明。

    7.获证产品夹带未获证产品。例如,一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瓷砖属《目录》内的装饰装修产品,提供有CCC证书,查验时发现前面的货物与认证证书是对应的,但在货物的底层却还有两个型号的产品跟提供的认证证书不相符,是无证产品。

    二、加强口岸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检验检疫CIQ2000报检系统升级应与《目录》的调整同步更新。目前,口岸检验检疫的报检系统主要是依赖CIQ2000系统,该系统所监管的商品是基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来进行调整。尽管CIQ2000系统不时会有升级,但并不能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变化与更改同步进行。例如,进口商品中的电动机、照明设备、装饰装修产品、机动车辆附件、农机产品等就以非法检商品名义进口,造成对该部分进口认证商品的监管缺失,未能切实保障认证的进口商品符合中国强制性认证的标准要求。目前,广东检验检疫局推行的货物全申报、全监管制度,引入并定期更新《广东局强制性产品认证参考目录》,对提高口岸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力度作用显著,值得借鉴。

    2.切实加强口岸一线检验检疫人员的执法监管业务能力。口岸一线是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的第一关口,直接面对的进口认证产品种类多、变化快,而口岸通关速度又决定了货物不可能在港口滞留太长的时间,这就要求我们的口岸人员必须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准确、快速地处理每一批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入境验证监管。口岸人员应认真研究学习认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办法,熟练掌握认证产品的范围,提高现场发现问题时如何按程序正确处理的能力。

    3.口岸一线部门应建立符合辖区内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监管的程序和相应的查验监管档案。口岸部门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情况制定出有效的、操作性强的口岸查验监管工作程序。针对不同的贸易方式制定不同的口岸查验监管摸式。一方面可以保证执法监管的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口岸部门由于人员流动大而带来的口岸执法监管工作衔接性较差的弱点,从而确保口岸执法监管工作的延续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口岸一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查验监管档案。

    4.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与当地海关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国际贸易商品分类是一项国际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外贸企业在办理进出口商品通关业务时,其提供的商品HS编码都是通过海关部门严格审核的。但由于各自监管职能的不同,工作侧重点的差异,往往发现有企业把《目录》内产品归类为非认证产品的情况,这是时常困扰我们口岸一线检验检疫人员的问题之一。因此,口岸一线部门唯有主动地加强与当地海关沟通,对彼此存有异议的问题达成共识,联合执法把关。

    5.寓服务于监管中,在监管中体现服务。鉴于较多的违规行为的产生都与企业对国家相关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制度不甚了解的原因,我们作为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将最新的监管办法及口岸查验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告知进出口企业。目前,广东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服务大提升”工作部署,开始全面使用CCC免办管理系统,以方便企业办证。口岸部门应重视加强检企交流的互动,做到提前服务和有效监管,减少企业口岸报检通关的差错率。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则一定要严惩,维护国家对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