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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须知
2014-5-14

   各不同类别情况下入境报检办理要求

   1.能效标识目录适用范围内已备案报检需提供资料:
    进口商提供加盖公章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备案声明》,声明中明确已加贴能效标识并填写备案号。
   2.目录适用范围内已加贴标识但未备案所需材料:
   a.进口商提供加盖公章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备案声明》,声明中明确已加贴标识但备案号空缺。
   b.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其他检测实验室的能效检测报告;或根据生产商自我检测或其他第三方检测报告由指定部门审核与能源效率标识检测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后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可单》。
   3.目录内但不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所需材料:
   指定鉴定中心技术鉴定,出具的《进口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产品技术鉴定书》;
   未办理非适用鉴定书的,直接提供能反映产品能源消耗指标和适用范围的技术资料。
   (提供的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等。)
   4.无须加贴能效标识及备案的所需材料:
   属CCC认证产品的,凭CCC特殊情况电子审核编号。非CCC认证产品,提供收货人加盖公章的《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特殊情况声明》。
   按CCC认证产品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办理,办理工作合并;非CCC认证产品属无须加贴标识的特殊情况,参照CCC特殊情况提供资料办理审核。
   5.单独进口分体空调室内机所需材料:
   进口商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到货地为上海的由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相关检验部门审核情况说明并签字。到货地非上海的由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
   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产品用途、配套外机的型号和制造商、配套后整机的相关能源效率等级及备案情况等。
   6.进入保税区域暂时存放的所需材料(不包括上述区域内企业自用的):
   提供注明商品保税存放地点的《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特殊情况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