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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100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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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江苏口岸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确认书
2014-5-16

    一、办理条件
    在确定不属于能效目录外的范围后,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确认书。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二)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三)展览品(非展销品);
    (四)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五)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产品;
    (六)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二、入境验证
    对HS编码在目录内,但并不属于目录适用范围的产品、未提供“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技术鉴定书”但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口岸办在接到齐全的技术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核,确属非适用范围的,签署审核确认意见,交由检务部门验放。
    对已获备案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口岸办抽批实施货证核查。
目录内进口产品不能提供有效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口岸办抽样送指定实验室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能源效率指标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准予进口。
    经实验室检测的产品,若检测结果与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归类不符的,相关分支局应监督进口商或贸易相关人更换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若能效达不到能源效率等级上限值的产品,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不得进口。已经入境的产品或检测样品须监督退运出境。
    经验证,发现有下列情形者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书面验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报检;
    (二)核对证货不一致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该企业此后连续3个进口批次均实施现场核对证货。
㈢检测验证不合格的,对相应批次不予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根据情况对该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批次实施逐批核对证货验证。
㈣对于生产者或进口商所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式样和规格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整改,合格后方能进口。

    三、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进口产品清单(一式两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外贸合同复印件,有发票、提单的提供相关复印件;
    5.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所有资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且不得手填)

    咨询电话:021-310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