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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电饭锅产品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实施细则
2014-8-26

自动电饭锅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推广高效产品,遏制能效信息虚标现象,提高能效标识数据有效性,进一步完善能效标识监管体系,维护能效标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和《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已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且纳入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以下简称超高效产品管理)的自动电饭锅产品。
    3、管理流程
    3.1 评价方法 
    依据《自动电饭锅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GB 12021.6-2008《自动电饭锅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QB/T 3899-1999《自动电饭锅》和GB 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综合考虑热效率值、保温能耗、待机功率和内锅材质四个指标。
    具体方法:以热效率值为排名指标由大到小排序,取前10名进入超高效产品管理范围。待机能耗、保温能耗、内锅材质为参考指标,即待机能耗、保温能耗、内锅材质必须满足能效标准要求,不作为排名依据。 
    3.2 样品管理 
    3.2.1 生产者或进口商备案的产品型号若进入超高效产品管理范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识中心)会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发送样品进行检测。
    3.2.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收到《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送样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到指定地点。样品应包含样机一台、说明书、电路图、主要部件清单、《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自动电饭锅样品描述单》和《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样品交接记录单》等。
    3.2.3 若样品出现以下情况时,标识中心应在收到样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资料或重新送样:
    1,样品经确认损坏,无法正常工作; 
    2,生产者或进口商提供的样品信息不全,以至无法进行检测。
    3.2.4 若生产者或进口商出现以下情况,标识中心将暂停该产品型号能效标识备案。
    1,确认收到标识中心送样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送样到指定地点;
    2,拒不执行3.2.3的要求; 
    3,确认收到《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检测结果通知》后,对不合格情况未予处理。
    3.2.5 对于同一系列产品(型号不同、结构相同,热效率值、保温能耗、待机功率、内锅材质相同)只需提供一个典型型号样品进行检测,但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予以说明。若所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则仍需送样。
    3.3 样品的检测 
    3.3.1 标识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在收到样品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检测,并严格执行标识中心委托协议中的保密等要求。
    3.3.2 检测结论 
    1,检测合格,标识中心应在收到检测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并公告备案型号。 
    2,检测不合格,标识中心应在收到检测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调整备案信息或申请复检。复检流程和初次检测流程相同。
    生产者或进口商若调整备案信息,应填写《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3.4 检测样机由标识中心在完成检测后返回至生产者或进口商。 
    3.5 初次送样检测不收取费用。如果初次检测不合格,复检费用由生产者或进口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