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http://www.ccc-import.com/cel_detail.asp?id=1475(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2.本规则适用于额定频率50 Hz、额定工作电压为380V(400V)、额定工作电流6A~630A的直动式,三极机电式,控制回路输入电源为交流的整体式交流接触器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外加节电装置、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接触器及半导体接触器(固态接触器)。
二、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1.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40mm,宽度最小为27mm。
2.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a,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b,产品规格型号;
c,能源效率等级;
d,吸持功率(VA);
e,额定工作电流I e 或同一壳架等级额定工作电流范围;
f,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3.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三、能源效率检测
1.吸持功率(VA)的检测方法依据GB 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
2.检测报告的格式见《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3.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四、能效标识信息的确定
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 吸持功率应依据GB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吸持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源效率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吸持功率应能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上的标注值。
5. 能源效率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
五、能效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2. 标识应采用80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3. 标识应采用悬挂或不干胶方式粘贴。
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交流接触器上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5. 标识可悬挂或粘贴在交流接触器本体明显部位,也可粘贴或印制在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
6.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单色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六、能效标识的备案
1.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不同壳架等级电流范围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结构相同、吸持功率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2.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3.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4.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5.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七、能效标识的公告
1.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2.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3.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
样式和规格
注:标识样式以二级为例,实际标识等级按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确定。请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1号)。 如果交流接触器的产品铭牌上有产品规格型号、额定工作电流Ie或同一壳架等级额定工作电流范围的相关信息,可选用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简易样式。否则,应选用标准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