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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欧盟是如何完善CE标志的

发布日期:2013-2-4

      如何表明商品已经被评定为符合有关的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是欧共体接下来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完善合格评定的全球方法,1993年7月22日,理事会通过了93/465/EEC决定,取代了90/683/EEC决定。决定的附录除了包括原来90/683/EEC决定规定的用于技术协调指令中的合格评定程序的主要指导原则外,还增加了加贴和使用CE认证的标志的主要原则,以配合合格评定程序的执行。
  自1985年5月7日欧共体理事会批准《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决议以来,理事会已批准发布的依据新方法原则制定的指令中,有21个对CE标志做出了规定。然而1993年之前,尽怜在不同的新方法指令中都提及CE标志(CEMark),但对这一标志的粘贴和使用井没有一套明确的规定。结果,不同新方法指令中的有关提法就出现了不一致,带来了麻烦和混乱。首先,多数指令中规定,CE标志的粘贴表明该产品满足了欧共体立法,并可以安全使用。但是在玩具指令(88/378/EEC,第8条)和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404/EEC,第5条)中规定,只有产品根据欧洲标准转换成的国家标准制造时才有权加贴CE标志。这也就意味着CE标志在不同的指令中所表达的意思不一样。当时发现有11个不同指令在使用CE标志时有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其次,各指令中对CE标志是否是对已经过合格评定的产品适用的说法不一。CE标志也没有统一的形式:包括最基本的是采用CE还是EC的问题。有时生产商会使用国内公认的标志来代替CE标志。正因为各指令中CE标志的说法不一,商品进口到另一成员国时,该国的检验机构还可能会对商品强加新的合格评定程序,因为他们不愿意让“不安全”产品进入市场,这样就阻碍了商品的自由流通。
  为了解决各个新方法指令中有关加贴和使用CE标志规定的不一致而带来的麻烦和混乱,欧委会于1991年向理事会提出议案,建议理事会就CE标志的粘贴和使用立法。根据这一议案,1993年7月22日理事会通过了93/465/EEC决定,取代了90/683/EEC决定,在规定评定与新方法指令相符所使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同时,规定了加贴和使用CE合格标志的主要原则。同日,理事会根据决定的精神,通过了93/68/EEC指令,修改了此前出台的所有的新方法指令,将CE标志改为加贴CE标志,明确了加贴和使用CE标志的一致和协调方法。解读1993年理事会的93/465/EEC决定和93/68/EEC指令,不仅可以明确CE标志的含义,而且可以了解产品加贴CE标志的流程和基本途径。这些是执行合格评定程序、实施新方法指令的贡要方面,因为,对CE标志的误解和无知同样会阻碍各成员国间商品的自由流通。